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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称: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英文名称American 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WMA。

第二条 PWMA是全球性从事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咨询和实践研究组织。

第三条 旨:促进美国和全球其他地区之间财富管理业务交流与合作,助推全球财富管理行业发展。

PWMA遵守所在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PWMA北京代表处是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国际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PWMA中国代表处设立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国际教育培训认证;

(二)国际业务信息咨询;

(三)家族办公室创设与运营;

(四)国际私人财富管理咨询;

(五)制定发布私人财富管理年度报告;

(六)制定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从业人员标准;

(七)推动国际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财富管理行业发展;

(八)对接全球金融市场和财富管理行业主管机构和NGO组织;

(九)组织(国际)PWM私人财富管理师、FWM家族财富管理师和IFOA家族办公室架构师系列考试与认证,考试技术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PWMA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

(一)认同PWMA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PWMA的团体会员或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和全球其他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

(二)管理规范、财富管理领域具有卓越建树的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财富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

(四)从事财富管理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PWMA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家和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从事财富管理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PWMA秘书处审核、首席代表同意后通过;

(四)PWMA代表处颁发会员证匾额。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PWMA举办的全球(境)内外活动;

(二)获得PWMA提供的各类学习及信息服务;

全球(境)内外业务协助咨询服务;

)对PWMA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报告活动;

)优秀个人会员可申请加入“私人财富管理师”专家库成员;

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协助会员考取各类专业资格证书。

)优秀企业或机构会员,可优先获得PWMA各项活动冠名权;

)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PWMA的帮助和支持;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PWMA章程,执行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PWMA工作,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PWMA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PWMA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并书面通知PWMA,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

(三)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PWMA,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不遵守PWMA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PWMA代表处同意,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PWMA常设机构为北京代表处,设会长、专职常务会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 本章程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业务联系:01056183339
    业务合作:13146451188
    电子邮箱:pwma@pwma.org.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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