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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离婚协议如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法院不得执行

2023-08-31

【裁判要旨】就房屋作为被执行标的物而言,其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由于房屋本身就以该方的名义登记,因此无需进行产权过户手续,该方已经拥有该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在当前情况下,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上述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以规避债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不得对该房屋进行执行,并且此判决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530号

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海燕,女,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遵海,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执行案外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浴楠,女,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金,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楠,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楠,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霍海燕因与被申请人王浴楠、王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对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46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向有关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经过法院依法的审查程序,现已完成审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和第6项规定,霍海燕基于上述法条,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希望法院能够对该案进行重新审议。她主要的理由是:涉案房屋最初在登记时是以王浴楠的名义登记,实际上却是王浴楠与王楠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王楠因火灾事故面临高额赔偿时,为了规避赔偿责任,王楠与王浴楠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王浴楠所有,同时由王楠独自抚养孩子。霍海燕认为,这份离婚协议涉及的权益分配极不平等,涉嫌为了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串通行为,因此其中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被视为无效。在此背景下,涉案房屋仍应视为王楠与王浴楠的共同财产,她因此请求法院允许执行涉案房屋。

反对此请求的王浴楠和王楠分别提出意见,声称涉案房屋是王浴楠个人财产,不应被视为执行标的。并且他们认为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综上,他们认为霍海燕的再审请求无法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之上,因此应当被驳回。

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的涉案房屋,已在王楠与王浴楠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王浴楠所有。考虑到房屋本来就以王浴楠的名义登记,因此无需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确实归属于王浴楠。在缺乏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判决不应受到异议,涉案房屋无需被执行。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和第6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霍海燕的请求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裁定:

驳回霍海燕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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