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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保险金信托业务受热捧,富裕家庭财富传承有良策?

2023-08-31

根据2022年的胡润百富调研数据,中国已拥有大量“富裕家庭”(家庭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高达508万户;而“高净值家庭”(家庭净资产达到千万元人民币)数量为206万户;更为显著的是,拥有亿元人民币家庭净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已达13万户。

随着首批创富一代渐渐步入晚年,如何以安全、稳健的方式传承巨额家族资产,成为众多富裕家庭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然而,对于家族信托模式的传承方案,起始门槛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使得许多人望而却步;而采用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传承财富,往往会让受益人(即财富继承者)在一夜之间暴富,而这种突如其来的财富可能导致他们对金钱失去了敬畏之心,难以达到实际的财富传承目标。

然而,就在今年的6月1日,中国监管机构正式明确了“保险金信托”的合法地位,这成为众多超高净值家庭的新选择。根据惠裕全球家族智库和国投泰康信托联合发布的《2023中国保险金信托创新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受访的信托公司、银行和券商中,高达65.63%已经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另有31.25%的受访机构计划在未来一年内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保险金信托之所以备受青睐,主要源于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相较于传统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门槛较低,对于中小型超高净值家庭来说更加具有可行性。其次,保险金信托实现了资产的合理配置,不仅通过保险产品为家族成员提供了保障,还能够将剩余资金投资于多样化的资产类别,从而实现资产增值。另外,由于保险金信托将资产分散于不同的保险产品中,使得资产更为分散化,降低了单一风险。

总之,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全新的财富传承工具,在解决富裕家庭资产传承难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也得到了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未来有望在中国的超高净值家庭中得到广泛应用与推广。

保险金信托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般而言,发生保险给付时,保险公司把钱给受益人,受益人拿到全部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完成履约,合同就终止了。但在保险金信托模式下,投保人在买了保单之后,还要和信托公司签一个协议,保险赔款不直接赔付给家人,而是赔付进信托,再通过信托实现二次增值,并在更长的周期内保障家人财富的风险隔离,避免婚姻、挥霍、债务等风险。

很多保险金信托是300万保额起步,相较于家族信托1000万元的设立门槛,保险金信托可以通过保险杠杆及保险费分期缴纳,降低门槛,通过较小金额设立信托,即用信托工具帮助更多人、更多家庭解决实际问题。

2023年3月20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6月1日,信托业务新三分类正式实行。在该通知中,“保险金信托”被划分为“资产服务信托”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一项独立分类业务,标志着“保险金信托”业务正式得到了监管层面的明确认定,同时也与常被混淆的家庭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概念做出正式区分。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傅强表示,“保险金信托”在全球发展已历经百余年,国内直到2014年才落地首单业务,实现了“0-1”的突破;近年来,随着信托公司的持续布局,市场规模已超千亿元,且多达39家信托公司参与其中。

“白皮书”将保险金信托发展分成三个阶段。

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初的概念提出到现在的广泛应用,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轨迹。可以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概念提出与初步探索

保险金信托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但在此之前,保险业和信托业往往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将信托的机制应用于保险业务中,以实现更好的风险管理和资金利用。

第二阶段:实践与探索

进入20世纪90年代,保险金信托逐渐进入了实际应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将信托用于管理保险产品的资金。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 养老金信托: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将养老金产品与信托结合,以更好地管理养老金资金,并提供更稳定的养老金收益。这种方式有助于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养老金待遇。

2. 资产管理信托: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将自身的资产投资组合交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以实现更好的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信托机制可以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专业性,有助于优化资金的运用效率。

第三阶段:广泛应用与创新

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保险金信托进入了广泛应用和不断创新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多样化的信托产品:保险金信托不再局限于养老金和资产管理领域,还开始涵盖更多的保险产品,如寿险、健康险等。各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创新性地设计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 跨界合作: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保险金信托与其他金融领域之间的合作逐渐加深。保险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通过跨界合作,共同开发创新的信托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3. 风险管理:保险金信托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信托机制,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保险基金的流动性和风险,确保在保险索赔时能够及时兑付。

4. 国际化发展:保险金信托在国际范围内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和监管环境不同,因此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国际化的特点。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的发展经历了从概念提出到实践探索,再到广泛应用和不断创新的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保险金信托将继续适应新的挑战和机遇,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65.63%的受访机构均已经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7月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信托业进一步下发了“指导口径”,对信托业务新三分类后出台后的实操难点进行解析。指导口径针对“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其他”三个方面共20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规范了新三分类下的业务开展。

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归属难点,指导口径做出了如下指引:单纯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归入保险金信托;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归入遗嘱信托;设立方式同时包含遗嘱和书面合同的家族信托,或者信托财产同时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和其他财产的家族信托均归入家族信托。

在“白皮书”调研中,有约36%的受访者表示其客户已对保险金信托比较了解或非常了解,而60%的客户已经至少听说过保险金信托,但认知尚浅。

在已经采纳并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中,中年人群对保险金信托的认可度最高。调研数据显示,40-60岁(含)的中年人群占比最高,属于传承需求最迫切的群体:个人层面需要做养老规划,家庭层面需要关注儿孙的培养与传承,企业层面需要妥善安排接班的过渡,社会层面需要确立贡献的意愿与方式,即在各领域都有强烈的规划诉求。其次是30-40岁(含)的青壮年人群,上有老下有小,处于生命阶段转换的过渡期,风险意识倍增,关注个人婚姻风险、子女教育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父母健康风险等。除此之外,也有部分保险金信托的客户在60岁以上。

在本次受访人群中,有85.37%的受访者认为安全保障是保险金信托作为工具的一大优势,遥遥领先于其他优势。

资产风险隔离(87.8%)和家庭财产传承(87.8%)是受访人群对保险金信托的核心诉求,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受访者将利用金融杠杆(63.41%)和养老规划(53.66%)作为主要目标。

在本次调研中,65.63%的受访机构均已经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另有31.25%的受访机构计划在一年内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在已经开展业务的机构中,从整体来看,30亿-100亿元(含)业务体量的机构在问卷调研中占比约25%,100亿元以上业务体量的机构约占12.5%,而30亿元(含)以下规模的机构约占62.5%。

分机构来看:保险及保险经纪端,30亿元(含)以下管理规模的占比最高,占比约70%左右。同时也有100亿元以上较高业务规模的机构出现,占比约18%,呈现较大两极分化趋势,与客户分层及业务成熟阶段有关;信托端,以5亿元(含)以下及50亿-100亿元(含)规模的机构为主,与渠道合作能力及差异化优势塑造息息相关;银行/券商/家办端,机构规模分布相对较为均衡。5亿元(含)以下最多,占比37.5%,其次是5亿-30亿元(含)及50亿-100亿元(含)规模的机构,均占比25%。考虑到银保渠道刚刚开始发力,同时券商和家办尚未大力推进保险金信托业务,机构规模有进一步上升和分化的空间。

调研数据显示,受访机构中有65.62%的受访机构已经将保险金信托业务提升到了重要战略地位。在访谈中了解到,以银行为首的不少机构在2022年末及2023年初时将保险金信托业务提到年度战略,并调整了相应团队的激励机制,取得可观的成效。随着信托业务新三分类的实施,另有43.75%的受访机构逐步将保险金信托作为转型性业务。其余受访机构则将其作为支撑性业务或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金信托产品类别已相对丰富,从最初的1.0模式,到2.0模式再到3.0模式,这三种模式无论从概念定义还是实践操作都已得到主流共识。

1.0业务模式下,委托人自行投保并将其持有的保单受益权或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信托公司变更为保单受益人。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及收益交付给信托受益人。

2.0模式较1.0模式有所升级。在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均成立后,经被保险人同意,将投保人、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在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代为缴纳保费,并作为保险受益人,受托管理和分配保险金。

3.0模式是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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