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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完善慈善信托制度 促进共同富裕事业

2023-09-08

引言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如一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而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则是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方式之一。慈善信托是第三次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财产独立性、形式灵活、保值增值等独特优点。在新的历史时期,慈善信托将进一步发挥其在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促进社会和谐、缩小收入差距、提升社会治理的等方面的优势,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截止2023年9月5日第八个“中华慈善日”,我国慈善信托已备案1460单,备案财产规模61.57亿元。然而,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重大挑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积极性。

首先,我国慈善信托起步相对较晚,基础相对薄弱,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程度较低。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基础性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信托公司共同努力,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表彰和鼓励积极参与的各方,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

其次,迫切需要协调财税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或者允许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国范围。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制,以防止慈善信托偏离初衷,确保其成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力工具和实际落地的载体。

PART 01

我国慈善信托

发展面临的问题和瓶颈

01、社会对慈善信托认知度和参与度低

自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引入公众视野,至今已有七载时光。然而,与慈善信托成熟、稳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的慈善信托仍处于初生阶段。许多人仅将信托视为一项投资理财工具,而未深刻理解信托也可以用于推动慈善事业。当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慈善信托的了解和积极参与程度尚显不足,这一概念尚未深入人心。实际应用中,社会上对慈善信托存在误解,有些人将其误以为等同于慈善捐赠,有人将其视作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还有人将慈善信托看作金融产品等等。

02、慈善信托配套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地

慈善事业提供了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原本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民间力量介入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向慈善事业的委托人和捐赠人征税可能缺乏正当性和公允性。根据《慈善法》的规定,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应享受税收优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慈善法》的要求备案的慈善信托仍然未能获得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没有为委托人提供税收优惠激励机制,这将不利于慈善信托乃至整个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能有效落地,信托公司因此无法为委托人开具公益性捐赠发票,这成为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信托的重要阻碍之一。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信托,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税收优惠措施的落地将有助于激发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到慈善领域,进一步提高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可持续性。

确实,信托公司本质上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导致财政部门难以仅凭慈善信托的慈善性目的来认可其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这一问题使得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后,无法获得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捐赠票据,成为了发展慈善信托的一个重大障碍。

目前,业内通过捐赠人首先将捐赠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然后由慈善组织出任委托人,或者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的双受托人模式,间接实现了税收优惠。然而,这种模式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如拉长了捐赠流程,增加了沟通成本,降低了捐赠人的自由度,同时可能影响了一部分捐赠人应得的权益。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审慎考虑,制定更加灵活的政策和法规,以解决信托公司无法直接提供税收优惠的问题。这样可以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降低参与门槛,鼓励更多的捐赠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从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03、非交易过户困难影响非现金类慈善信托的设立

慈善信托的财产可以包括货币资金以及股权、证券、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尤其是后者在未来发展中有望成为主要趋势。目前,在委托人将资金类资产交付设立慈善信托时,一般不需要征税。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个问题,即当委托人以股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由于有关部门认定其是交易过户,可能需要征税,这一巨额税负可能会对非现金类慈善信托的设立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主要障碍在于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45 号文件,企业向公益组织捐赠股权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以股权的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取得捐赠票据后可进行税收抵扣。然而,对于委托人而言,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并未被纳入财税[2016]45号文件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范围之内,也未被包括在我国的非交易过户政策体系中。因此,如果委托人将股权交付给慈善信托,其行为可能被视为股权转让,需按公允价值确定转让收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这将给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从而大大削弱了委托人设立股权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PART 02

促进我国慈善信托

健康发展的建议

01、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慈善信托宣传推广力度

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已经积极推动慈善信托的宣传和设立工作。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慈善信托仍然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领域,许多地级市尚未取得慈善信托方面的突破。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慈善信托的宣传推广力度。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制作公益性广告,通过国家级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抖音等多种新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普及慈善信托的文化和理念。这有助于让更多人了解慈善信托,认识到慈善信托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公益事业。此外,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确保慈善信托真正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慈善信托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推动共同富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

02、建议政府部门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到当前实践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税收难题,我们结合对于慈善信托设立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1、参照慈善捐赠确立慈善信托委托人税收优惠,明确企业以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比照慈善捐赠,允许企业对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并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委托人为个人时,应当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慈善信托财产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将慈善信托作为慈善组织对待,慈善信托本身不是法人,也非组织,开票的主体是受托人,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由财税部门代开慈善捐赠发票,最终达到的效果是不管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都能凭民政部门的备案凭证开具慈善捐赠发票。

3、当委托人以股权、不动产等设立慈善信托时,在股权、不动产等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时,可按照市场价格法确认价值,但需要将不少于增值部分应交纳缴纳税费部分在设立慈善信托后的第一个年度内作公益性支出。

4、在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也应在财产转移环节免征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并减免交易税费。

03、建议政府部门落实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

针对非交易过户困难影响不动产、股权等慈善信托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或在某地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国各地,核心政策建议如下:

推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避免因财产转移登记而产生大量税费。以不动产为例,被信托的不动产所有权不一定要办理转移登记,可直接办理信托登记,并在委托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记信托事项,从而标识出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并使之让各方周知,实现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自有财产的目标。目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开展信托财产登记事项,信托财产登记破冰已经见到曙光。

04、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制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当前我国的慈善信托受到民政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的双重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备调查处理权以应对慈善信托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权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则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信托公司的管理和信托财产的运用等方面,两个部门之间还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

尽管如此,相对于国外慈善信托拥有800多年的历史,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尚不完善,仅有短短8年多的发展历程,可谓处于启蒙的早期阶段。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在公益信托和税收优惠制度出台后,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仅有五大财团成立的十大公益信托,总信托资产已高达996.8亿元,并享受了逾200亿元的税负优惠。然而,台湾地区媒体普遍指出存在着台湾公益信托的四大问题:一是关系人操控,监管机制失灵;二是假公益真投资;三是假公益真避税;四是左口袋捐给右口袋。

因此,在推动慈善信托税收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吸取国内外慈善信托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慈善信托的合规运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1、建议在慈善信托中引入反积累原则,特别是对于那些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额慈善信托。目前,《慈善法》并未规定刚性的比例支出要求,因此建议加强支出规范,以防止慈善信托长期积累资产,避免出现类似台湾地区的“假公益真避税”和“假公益真投资”等有损公益形象的现象,这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慈善信托的信任度。

通过明确反积累原则,可以确保慈善信托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支持慈善事业,而不是长期积累。这有助于确保慈善信托的真正公益性质,避免滥用税收优惠,同时增加公众对慈善信托的信心。。

2、针对规模较大、涉及众多委托人的大额慈善信托,引入强制监察人制度和独立监察人制度是一个有益的建议。这些监察机制有助于确保慈善信托内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权力失衡和关系人操控,从而维护慈善信托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过引入强制监察人,可以确保慈善信托的活动受到独立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滥用慈善信托资金的情况发生。对于大额慈善信托,引入独立监察人制度可以提供更为专业和严格的监督,确保慈善信托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益性质。

此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额慈善信托引入有关机构的监管也是重要的,以确保这些信托合规运作,不会滥用税收优惠,维护公众的信任和信心。

这些监察和监管机制将有助于提高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从而更好地履行其公益使命。

05、建议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先试

地方实践表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因此,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协调财税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机构,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登记制度。或者,可以授权相关部门在共同富裕示范区进行先行先试。这样做将有助于明确试点城市相关部门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和财产登记方面的权限,推动慈善信托在示范区的发展。

如果试点成功,将为全国范围内的慈善信托提供宝贵经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即使试点失败,也可以将影响限制在单个城市以内,从而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影响范围。这种灵活的试点机制有助于在慈善信托领域进行改革和探索,为更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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