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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夫妻共有房产被强制执行,丈夫能否重新析产?

2023-09-25

编者说:夫妻共有的房产因丈夫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强制执行,后丈夫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全部分割给妻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遂将该夫妻诉至法院,要求重新析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01、基本案情

小帅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老王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其并未按期履行。于是,老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小帅名下一处房产。后来却发现,该房产存在共有人小美,且小帅已经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全部分割给小美。老王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将小帅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析产。

原告老王诉称,2019年,其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后法院判决小帅偿还其借款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小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2月依法对小帅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因房产存在共有人小美,尚未析出被执行人小帅的份额,法院中止执行。现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小帅、小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02、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其名下房产已经被查封,老王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代位析产诉讼。房产系小帅、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应系小帅、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帅与小美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该约定仅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因小帅、小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王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且涉案房屋在小帅与小美协议离婚后并未发生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小帅与小美所签离婚协议内容对老王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析产之请求,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并未转移登记至小美名下,法院判决房产由小帅与小美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3、法官说法

在离婚协议中,被执行人将房屋赠与其配偶,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能直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并执行该房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被执行人将其房屋赠与其配偶,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离婚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以低价或者无偿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占有,第三人虽未取得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证书与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但第三人占有该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将其房屋赠与其配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至其配偶名下,其配偶对该房屋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最后,如果申请人想要对该房屋进行执行,需要先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代替债务人向共同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在该诉讼中,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约定情况以及房屋的归属情况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诉讼的结果并不一定会对申请人的执行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如果被执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其配偶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不能直接对该房屋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并执行该房屋。申请人需要通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来确认房屋的归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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