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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情况处理

2023-10-08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8—389

根据本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那些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一个成年子女既不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不能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他们就没有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也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能够自立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在子女成年后就会终止,但具体情况取决于法律和家庭关系。

在法律上,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在子女年满18岁或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就会终止。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如果子女需要继续接受教育或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父母的帮助,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可能会继续。此外,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长期的情感纽带或法律上的监护权,那么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可能会继续。

在家庭关系方面,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例如:子女已经独立生活、经济上能够自给自足、能够自己照顾自己等。此外,父母也可能因为健康问题、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总之,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否终止取决于法律和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

相关案例

(2021)苏02民终1048号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何某1与周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何某2出国学习产生的教育、生活费用由何某1负担。考虑到何某1目前的负担能力,一审法院适当减少了抚养费的金额,并酌定何某1支付20万元。因此,本案的判决并无不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虽然何某2已经成年,但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何某1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至何某2大学毕业。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中何某1与周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何某2出国学习产生的教育、生活费用由何某1负担。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了抚养费的金额,并酌定何某1支付20万元。本案案由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并无不当。

(2020)陕07民终736号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 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上诉人汤佳宸虽然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但是其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离婚协议是上诉人的父母之间达成的协议,其效力范围限于协议双方当事人。即使该协议存在一定的合同效力属性,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能否变更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由于上诉人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且已经成年,因此其并不能当然享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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