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母亲自建了房屋居住,女儿为照顾母亲起居也修建了住房,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后母亲留下遗嘱,载明去世后财产归女儿所有,母亲去世后,其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留下50余万元补偿款,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对补偿款和遗产进行分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刘父、张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张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张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2017年,经几名村民现场见证,张母口述并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张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张母去世。
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征收张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小刘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予分配,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2法院裁判
资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关于张母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下遗嘱,指定宅基地自建房归女儿所有,那么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已经明确指定了该房屋的继承人,即女儿,因此,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由女儿依法继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宅基地自建房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因此,在遗嘱中指定房屋归女儿所有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在拆迁过程中,还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进行协商和沟通,了解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以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协议。
总之,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指定宅基地自建房归女儿所有,那么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适用遗嘱继承。但是,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的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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