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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财富管理视野下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探索

2023-11-13

保险、信托应立足自身优势协调合作,深入解析产品法律构造,妥善解决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磨合,谨慎把握当事人角色定位。在赋予保险金信托灵活设计空间以满足委托人实际需求的同时,通过法律构造避免因产品存法律瑕疵而导致财富传承目的落空,以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2023年3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下称《通知》),其规定了保险金信托,是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通知》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于《通知》实施后30日内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山东国际信托总经理方灏表示,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对行业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相关政策明确了信托公司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展业方向。在他看来,在资金运用方面,监管部门希望更为多元和分散化。在推进业务分类改革方面,信托公司尤其是传统老牌信托公司,改革之路或许很漫长。

而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4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14万亿元,同比增长5893.44亿元,增幅为2.87%。2023年1月,保险金信托新增规模89.74亿元,环比暴增近七成。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数据显示,2023年1月,保险金信托规模创下近11个月新高。目前国内已有超30家寿险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过半开始与保险公司合作,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在2014年仅有10人,到2022年已飙升至1万人以上。2023年1月12日,人寿保险与中诚信托达成今年首个亿元信托规模的保险金信托大单。2023年年初,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设立了总保费高达5.4亿元规模的保险金信托。2023年3月,泰康人寿为保险金信托客户理赔160余万元,成为泰康首例保险金信托理赔。

中航信托总经理助理兼家族信托事业部总经理姜燕从保险、银行、信托、客户四方共赢角度,论述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市场供给端积极性,并从“创一代”逐步迈入资产传承阶段论述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端积极性。她指出,保险金信托行业作为一个融合保险与信托双重优势的创新型金融行业,其具备的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私密便捷、税务筹划等特点,能够较好地满足高净值客群的财富管理及传承需求。

“当前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仍面临制度层面、业务管理与发展层面及协同合作层面等多方面挑战。”姜燕直言。华瑞保险销售资深总监覃露表示,相比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保险金信托门槛相对较低,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保险金信托无疑是近两年最火爆的财富传承工具。

光大兴陇信托副总裁李招军认为,保险金信托可视作高附加值的“事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重点是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增值。它不仅为保险产品实现了更高层次的业务提升,更为投保人实现长期、个性化诉求和托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保险的家庭财富传承效果更加显著,大幅提升了金融机构对终端金融消费者的服务品质。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则认为,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发展保险金信托,需要依靠专业化团队、完善的服务体系及运营能力等。因此,为了协助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迅速、有序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本文结合实务中的创新安排和操作,讨论保险金信托的法律规范相关问题。

一、人寿保险金可否作为信托财产?

人寿保险金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可否作为投保人?

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投保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拥有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可以作为投保人。在信托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包括保险安排。如果信托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的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合法合规。此外,信托公司还需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费等方面的信息,并根据信托财产的情况和受益人的利益做出决策。

总之,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投保人,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和做出合理的决策。

三、信托公司可否作为受益人?

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受益人则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如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它可以代表受益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信托公司还需要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合规运作。

总之,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充分了解信托产品的信息和做出合理的决策。

四、投保人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为信托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在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时,投保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变更合法合规。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信托合同、信托公司营业执照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和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可能会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投保人在变更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同时建议在变更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金信托可否继续存续?

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保险金信托通常无法继续存续。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险金信托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解除,信托的根基也就消失了。同时,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无法再将保险金交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然而,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具体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合同解除,如果信托合同中包含了相应的条款,信托可能仍然可以存续。例如,如果信托合同中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信托可以独立存续,那么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信托可能仍然可以继续运作。

因此,具体情况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

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金信托是否仍然存在?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金信托通常也将不再存在。

首先,保险合同是信托财产的来源之一,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信托财产的来源也就消失了。其次,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被保险人是不适合的信托受托人,因此可能会要求撤销信托。最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可能会将保险金退还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而不再是信托受托人。

因此,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金信托通常也将不再存在。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七、信托公司如何防范骗保导致保险金信托失效的损失?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防范骗保导致保险金信托失效的损失:

  1. 严格审核委托人资格:信托公司应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包括其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2. 完善尽职调查程序: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承保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3.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分析委托人或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
  4. 加强法律合规意识:信托公司应加强员工的法律合规意识培训,确保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信托失效的风险。
  5. 完善合同条款:信托公司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以避免因合同漏洞导致信托失效的风险。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严格审核委托人资格、完善尽职调查程序、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合规意识和完善合同条款等方式来防范骗保导致保险金信托失效的损失。

八、小结

2023年3月7日,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揭晓。金融监管领域改革力度居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以中央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从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改革央行分支机构、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全部转为公务员并执行公务员待遇标准等。就此次机构改革而言,这次改革核心在于金融监管机构从事业单位变成国务院直属机构。这一改变最大的效果就在于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提升。也就是说,今后,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具体行业、具体领域以及由此衍生出创新性业务风险等予以规制,并据此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风险点予以处罚,进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所以,保险、信托应立足自身优势协调合作,深入解析产品法律构造,妥善解决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磨合,谨慎把握当事人角色定位。在赋予保险金信托灵活设计空间以满足委托人实际需求的同时,通过法律构造避免因产品存法律瑕疵而导致财富传承目的落空,以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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