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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为结婚装修房屋,分手后能否要回装修款?

2023-12-19

编者说:双方在工作中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由男方出资装修女方一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双方分手后,男方多次索要装修费用未果,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8年,李嘉与张丽在工作中相识,并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为了共同的未来,他们决定由李嘉出资装修张丽位于阳朔镇的房屋,以便婚后居住。2019年,房屋装修完成,李嘉搬入该房屋。然而,2020年1月,他们因故分手。分手后,张丽将装修后的房屋整栋出租。

尽管分手后,李嘉多次向张丽索要装修费用,但均未得到回应。2023年6月,李嘉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将张丽诉至阳朔县法院,要求张丽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共计146780元。

在法庭上,原告李嘉提供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为被告房屋装修垫付了资金。

然而,被告张丽辩称,原告购买的家电、家具可以退回,但房屋装修是原告自愿的,应视为赠与,无需返还。此外,她对价格评估鉴定存在异议,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了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当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声称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并申请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装修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然而,被告未按规定期限预缴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结委托。

关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装修款、家具、家电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曾是恋人,原告基于结婚的愿望对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然而,房屋后来被被告整体处置,房屋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也经承租人使用,不便退还。因此,被告应将家电、家具的价值折算支付给原告。

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被告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

法院还指出,原告作为一名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资为被告涉案房屋提供装修。在处分自己财产时,没有充分考虑预防恋爱婚姻的风险。因此,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费用102746元。这一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为结婚装修房屋,分手后能否要回装修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双方在装修前已经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了装修款项的承担方式和比例,那么在分手后,可以根据协议内容进行清算,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款项的返还。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装修款项是由一方单独承担的,那么在分手后,是否能够要回装修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装修款项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装修款项是婚后共同财产,那么需要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根据分割结果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装修款项。

总之,为结婚装修房屋,分手后能否要回装修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清算;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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