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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夫妻一方作为中间人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2023-12-25

裁判要旨

即便如配偶一方所称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其向债权人出具《借据》的行为亦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行为,但案涉《借据》仅由配偶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债权人并不否认其作为借款中间人的身份,应当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林某、陈某晔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春秋公司、林何和陈某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裁决。该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春秋公司与林何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如果存在这种关系,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晔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首先,关于春秋公司与林何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在本案中,林何于2013年3月11日向春秋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据》,明确表示向春秋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指定将款项汇入鑫贸公司的账户。随后,春秋公司在几天内分三次向鑫贸公司账户汇款共计2000万元。

尽管林何声称自己只是春秋公司和鑫贸公司之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人,但法院认为,林何出具《借据》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债务加入行为。这意味着,在春秋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出借给鑫贸公司后,林何根据其承诺也应向春秋公司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林何与春秋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林何承担2000万元借款的还本付息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借据》中“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的条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合同使用的措辞、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图。

在本案中,涉及的《借据》详细阐明了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关键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借款金额、收款账户和借款期限等,从而构成了确立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若按“失效日”解读《借据》中的相关表述,则意味着一旦借款汇入指定账户,《借据》即失效,这显然与民间借贷的常规操作相悖,也使得《借据》的签订变得多余。

因此,原审法院在综合审查了双方的借款经过陈述和民间借贷的通行做法后,认定《借据》中“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的“失效日”应解读为“生效日”,这种解释更符合本案实际的借款情况,既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我们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林某提出的,《借据》中的款项汇入日即为借据失效日的观点,因与日常经验不符,我们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以及陈某晔是否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那么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借据》上仅有林何作为借款人的签名,且春秋公司并未否认林何作为中间人的角色。这表明春秋公司清楚知道该笔借款并非用于林某和陈某晔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也不是基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因此,春秋公司主张这笔借款为林何和陈某晔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未充分考虑本案借款的具体过程、资金流向和借款用途等因素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了200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判定我们需要予以纠正。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是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并未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那么即使一方签字,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如果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并未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且夫妻另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那么该借条所载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名义、夫妻双方的合意等。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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