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私人财富管理师|离婚必知!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2024-01-17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01、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的。然而,当夫妻之间出现某些问题时,离婚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当出现这些问题时,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首先,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原则,是对另一方的极大伤害。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离婚请求。

其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如果一方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另外,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这不仅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整个家庭都有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感情不和是夫妻关系破裂的常见原因之一。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这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一方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也是离婚的一个可能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法与对方共同生活,因此可以提出离婚。

此外,如果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这会影响夫妻关系的正常发展,法院也可能支持离婚。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婚后夫妻感情难以建立,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来做出判决。

此外,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这不仅是对婚姻制度的欺骗,也是对另一方的伤害。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离婚请求。

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也是离婚的一个可能原因。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这表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挽回。

包办、买卖婚姻也是影响夫妻感情的一种情况。如果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这表明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爱情基础,法院可能会支持离婚请求。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是离婚的一个可能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和能力,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离婚。

此外,如果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并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且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且确无和好可能,这也是一个严重的婚姻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也是离婚的一个可能原因。这种行为不仅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整个家庭的和谐。

最后,被诉方经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后,如果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由于被诉方缺席审理,法院可能会更加注重请求方的意愿和证据。

总之,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离婚可能成为一种选择。然而,在决定是否离婚之前,双方应该认真思考并尝试解决问题。如果确实无法挽回夫妻关系,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2、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哺乳期的子女在离婚后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既是对母亲的照顾也是基于孩子的成长考虑。

2、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通常具有优先抚养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或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3、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选择随父亲生活,只要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4、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都有抚养的意愿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例如,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子女长期与一方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帮助等都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5、当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时,如果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愿意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这可以作为一个优先条件。

6、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决定抚养权时会考虑他们的意见。同时,如果离婚时有一方正在服刑或患病,但另一方和其父母都愿意抚养子女,且该子女也同意,那么可以准许。

7、父母之间可以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只要这对孩子的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就会准许。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曾受其抚养教育,但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那么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如果夫妻一方收养了子女且对方未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那么离婚后双方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如果对方始终反对收养,那么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抚养费的数额是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它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来确定。

首先,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通常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给付。如果需要抚养两个以上的子女,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种规定是为了确保子女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决定,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此外,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子女的特殊需要或父母的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抚养费应该定期给付,但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父母一方,可以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另外,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该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的所需费用,从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这种协议是不被允许的。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然而,如果子女在十六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并且已经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么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但是,如果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并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等,父母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最后,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患病或上学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等,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总的来说,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等。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03、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除非另有约定或者依法另有规定。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这些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分割。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些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拥有的,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这些财产无需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包括:

  1.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子女的抚养和女方的权益,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女方的基本生活需要。
  3.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以体现公平和正义。
  4. 平等均分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进行平等分配。
  5.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协商解决。
  6. 法律依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公平、合理、有效的分割效果。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涉及到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夫妻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那么这些企业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夫妻的共同意愿,将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割,或者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中持有股份,但该财产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对该股份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该股份的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了体现,那么可以对该股份进行评估并适当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东,且双方都有意愿继续持有股份,那么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其他相关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公平、公正地进行分割。同时,也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尽可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如果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应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3.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4.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居住,且已经对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则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5.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可以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6. 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 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上述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尽可能达成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尽可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那么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该房屋的使用权益都应当归该方所有。如果一方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那么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婚前取得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如果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则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然后对共同偿还借款的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则另一方可以享有公房承租权。

如果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如果一方因单位受房而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在处理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问题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原则上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照顾无过错方。但是具体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在离婚时,债务的清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个人的债务,则由本人承担。

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清偿,首先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当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如何清偿。如果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那么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该方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该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但是,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另一方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则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在处理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尽可能达成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尽可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业务联系:400 157 5589
    业务合作:13311552505
    电子邮箱:ipwma@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 分享
  •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