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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1+1>2!保险金信托到底是保险还是信托?

2024-01-29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高速增长,保险与信托等服务需求被不断开发,同时,不论是信托业还是保险业,都迎来战略转型的关键期。

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发展势头迅猛,业务规模快速攀升,成为今年以来发展最快的一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9月中旬,已有超50家保险公司与30多家信托公司就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签署了合作协议,银保渠道更是出现爆发式增长。

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发展势头迅猛,业务规模快速攀升,备受新贵关注,成为今年以来发展最快的一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将保险和信托两种金融工具结合成为的一种创新型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

保险金信托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追求实现受托财产的隔离风险、有序传承和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

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业与保险业分别于13世纪和17世纪诞生于英国,在整个欧洲得到了广泛发展。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结合信托和保险的功能来规避家族财富的传承风险。

随着保险和信托制度在全球的建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陆续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

20世纪初,美国保险公司设立了信托部门,开始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至今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已经相当成熟,并且发展垫头超过了欧洲。

美国的保险金信托因联邦政府对于保险受益金的相关税收制度而得以蓬勃发展。

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主要以人寿保险为主,主要以信托投保的模式

美国的税收制度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本人或其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或控制的保单保险金必须征收遗产税,只有保单归第三人所有,才有可能免除遗产税。

美国的信托业务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

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是投保人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变更保单受益人、解除或转让保单等权利转移给受托人。

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确定的未来受益权,实现了保单和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实现了美国税法上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为高净值家庭实现了合理的税收筹划。

中国台湾地区的营业信托业务起步很早,但保险金信托业务相对滞后。1996年“信托法”和2000年“信托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台湾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开始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中国台湾地区监管部门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制定了制式合同范本,并鼓励金融机构向民众提供此类服务。

目前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已覆盖至寿险、健康险、伤害保险、年金等众多险种。

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多为保险带动信托模式,即先签订保险合同,再由保险受益人或投保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签订信托合同。

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按照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相同,分为自益保险金信托和他益保险金信托。

自益保险金信托是指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常见的形式为父母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投保人、保险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

他益保险金信托是指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常见的形式为父母为投被保人和信托委托人,子女为保险受益人和信托受益人,这种形式有效规避了受益人没有财富管理能力,以及对子女形成身后财富的使用约束和通过条件分配对子女形成行为引导,以及实现个性化的财富传承安排。

日本民众十分热衷干购买保险产品,同时对保险金有效管理及分配需求不断增长促进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

1925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推出首单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

日本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是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即信托委托人仅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托人,保险的其他权利如保单解除权、保费缴纳义务等仍由委托人享有。

在这种模式下,委托人先签订保险合同,同时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签订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受托人,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在保险金给付时,信托受托人领取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进行管理和运用。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1、具有财富杠杆效应

所谓杠杆,即以小博大。

传统家族信托虽能实现分批传承、限制后代挥霍等功能,但却缺乏杠杆效应。而寿险等保险自带杠杆效应,许多保险的回报与投入比可达几十倍,
这是信托投资收益所无法比拟的。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能留给后代的,不仅是他生前努力奋斗所赚到的钱,还有一笔大额的保险赔偿金。

2、门槛比信托低

这里提一下家族信托虽好,但动辄千万的设立门槛却让许多人望而却步。而保险金信托由于具有杠杆作用,少量保费能撬动较多的保额。

客户只需要投入相对较低的保费,就可将巨额保额设立信托,因而门槛比传统家族信托低很多,更加亲民。

3、能比保险更合理地规划财富传承

保险传承,虽然具有杠杆效应,但财富传承规划的作用却较弱。受益人拿到一大笔保险赔偿金后,能否驾驭这巨额金钱?受益人会不会肆意挥霍,或是做不合理的投资?细思恐极。

而保险金信托便能将保险的杠杆作用和信托的传承规划作用完美结合。

4、规避遗产继承繁琐手续

而运用保险金信托,则可有效规避遗产继承的繁琐手续。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按照我国法律,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款,不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既然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则无需进行遗产继承相关的继承权公证手续。

总结

保险传承有杠杆效应,除生前为后代创造的财产外,还能为后代留下一笔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传承难以分批传承,也难以规范子女日后对财产的使用。

信托传承能有效地对子女使用财产进行限制,但却没有杠杆效应。

而保险金信托却集合了保险传承和信托传承的优点。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保险金信托虽然仍面临接受度不高、配套行业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却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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