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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家族信托参与财富管理迫切需要信托配套制度建设

2024-02-04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居民家庭财富与日俱增,财富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基于具有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家族信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中国信登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且在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内新高。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信托业在致力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定的转型制约和困境,特别是因制度不健全导致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效用不甚理想。为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破产隔离的独特功能优势,促进财富平稳传承,应重点围绕信托财产登记、非交易过户、信托税收等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1、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制度自英美法系国家向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过程中作出了一定的本土化调整。从域外立法实践看,英美法体系下的衡平法与普通法承认并保护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信托财产开展交易、处置等各类管理活动。受益人享有实质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运用产生的收益。完备的权力平衡和严密的责任架构使得信托财产一般无需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便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在“一物一权”物权法原则下的大陆法体系中,若表现为财产的收益全能与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享有,一般通过规范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而我国《信托法》第十条仅原则性规定了“以特定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未明确登记性质、登记财产种类、登记机构等,欠缺可操作性,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实际处于“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困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在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高净值人群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很难完全信任信托公司,尤以财富传承为主要目的,被视为信托本源业务的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根据几天前刚刚结束的银保监会2022年度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监管拟探索将信托业务类型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依托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安排具有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应该是属于资产服务信托的,是监管鼓励发展的信托本源业务之一,不过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行业发展痛点,促进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信托本源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满足社会的财富传承需求,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这对于信托关系的稳定、财产交易的安全乃至信托行业的发展都有重大的影响。

2、明确部分种类信托财产可以非交易性过户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超脱于三方当事人的特定目的独立财产,即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是信托制度的内在特性和独特优势的体现。

当前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缺失的,民法典、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乃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都没有详细涉及信托财产的过户登记问题。过户登记一般涉及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强制执行等情况,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对基于信托直接办理过户也比较陌生。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股权和不动产,一些工商部门、房管部门不太理解依据信托直接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相关可以参考援引的制度规定,造成股权类、不动产类财产无法直接依据信托进行过户登记。

信托公司在开展不动产或股权等财产的信托业务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或物权法意义上的转让来持有信托财产,在过户的税费上及登记机关的审批等方面都面临较大的障碍。委托人若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只能参照交易过户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交易手续繁琐,交易成本较高,赋税占比也较大,客观上阻碍了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主动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家族信托的创新与发展。

在央行、银保监会2021年组织的《信托法》立法后评估中,信托实务界对建立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也表达了强烈需求。应当看到,这个问题本质上反映了信托财产权属不明确、信托税收政策不尽合理等现实困境。未来探讨建立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与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完善统筹设计、统一推进,合理安排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与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设计,实现便利信托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信托业务发展的最终目的。

3、统筹设计信托税收安排

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工具,兼具财富结构优化、正向积累、安全传承和合理流动功能,可以有效满足高收入和较高收入家庭的财产保护、运作和传承等需求。同时,在我国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还有助于避免高净值人群出于境外投资、财富传承、税收筹划等目的,将财富转移至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做法,愿意将财富留在国内投资。

但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还面临着不能忽略的税收障碍,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缺乏信托税收政策依据。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信托业务没有特殊规则,税收政策主要散落在各类法规当中,专门针对信托的征税规则几近空白。

二是税收负担重制约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由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财产转移、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产生大额税赋及重复征税现象。与国内相比,全球大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不同形式的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税收优惠,吸引全球高净值人群及其家庭财富。

三是公益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未实质落地。慈善信托承载着高净值人群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益心愿,不少家族信托客户不仅自己要做慈善,也希望子孙后代把家族公益慈善的传统传承下去,因此有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实现这一目的基础。但时至今日,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配套完全。《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明确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地,公民设立家族慈善信托至今无法获得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

对于完善信托税制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是研究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家族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

二是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研究适当予以税收优惠,鼓励选择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家族信托业务供给。

三是建议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委托人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置入慈善信托部分。

4、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信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既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清晰的原因,也有法律落实不到位、执行层面缺乏配套规定的原因。设计、完善信托制度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为更好适应信托行业发展新形势,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尽快研究修订《信托法》,同时还应当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强化法律执行效力,对法律已有规定但不够具体的问题,通过配套细则等方式予以落实,以激发制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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