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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为结婚装修房屋,分手后能要回装修款吗?

2024-02-06

恋爱期间,双方到了婚嫁阶段,购房、装修等现象也较为普遍。但恋爱关系一旦中断、终止,那么恋爱期间的财产如何计算?阳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女双方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的房屋装饰装修费案件进行了判决,看如何厘清分手后的财产范围?

01、基本案情

2018年,化名李嘉(男)和张丽(女)在工作中相识,并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协商,李嘉决定出资装修张丽位于阳朔镇的一处房产,以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2019年,房屋装修完毕,李嘉随即搬入。然而,2020年1月,两人因故分手,装修后的房屋被张丽整栋出租。分手后,李嘉多次尝试向张丽索回装修费用,但一直未能如愿。于是,在2023年6月,李嘉向阳朔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丽返还房屋装修款、家具及家电货款等,总计146780元。

在法庭上,李嘉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以及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为张丽的房屋装修支付了相关费用。

张丽则回应称,李嘉购买的家电和家具是可以退回的,但关于房屋装修,她认为这是李嘉自愿的行为,应被视为一种赠与,因此无需返还。同时,她对价格评估鉴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房屋的装修质量并不符合评估报告的描述。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主张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若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被告曾对房屋装修质量提出质疑,并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但由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关于原告请求的装修款、家具及家电货款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原为恋人关系,原告出于与被告结婚的愿望,对被告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被告作为房屋所有者,获得了装修附着物、家具及家电的所有权。尽管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后分手,且房屋由被告整体出租,但装修附着物和家具、家电已不便退还。因此,被告应按照家电、家具的实际价值折算后支付给原告。

同时,由于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原告无法再继续使用房屋,被告取得相关利益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基于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家电及家具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所确定的价值合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考虑到原告作为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愿出资为被告房屋装修时未充分考虑恋爱婚姻风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及家电费用共计102746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04、法官说法

在婚恋关系中,购置、装修房产以及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常常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然而,当双方因故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相关财产,这一点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恋爱或婚姻中,都应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婚恋观。婚姻应该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彩礼应当回归其本质——礼节,双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避免让物质成为束缚感情的枷锁。

在恋爱期间,双方为了表达爱意或获取对方的欢心,常常会进行转账或给付财物。这些行为,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的礼物等,如果未超出合理限度,通常被视为情侣间的无偿赠与。然而,如果双方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相关证据,以判断该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

因此,在恋爱或婚姻中,双方应当理性对待财物问题,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应该注重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和婚姻观,让爱情成为婚姻的基础,让彩礼回归其本质——礼节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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