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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以遗产已偿还债务为由能否主张不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

2024-03-05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若该继承人主张其已将继承的遗产偿还了被继承人生前其他债务,还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应给付王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赵某不幸去世。赵某的儿子小赵领取了赵某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9.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4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将小赵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针对王某的申请,小赵提出异议,表示他已用领取的张某遗产中的4万元用于清偿张某生前的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还款证据。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将小赵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过槐荫法院的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被执行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赵某已经去世,小赵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在赵某去世后领取了赵某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及一次性救济费等合计七万余元。尽管小赵声称已用领取的3.3万元遗产偿还了部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偿还截图,但申请执行人王某对此并不认可。

鉴于小赵已经继承了赵某的遗产,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王某的请求,追加小赵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小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小赵实际继承了多少遗产以及是否确实偿还了部分债务等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最终,槐荫法院裁定追加小赵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同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小赵提出的复议申请,济南中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小赵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一旦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去世,其遗产继承人若未声明放弃继承权,法院有权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该继承人,并要求该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法院则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明确指出:“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时,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自然人去世或被宣告死亡而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规定,当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如果其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变更该继承人为新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详尽审查原被执行人的遗产状况以及继承人实际继承的遗产情况,以确保确定继承人应偿还的债务范围时不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小赵声称因其已用继承的遗产偿还了债务,故不应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的主张,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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