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如果一方签下担保协议却欠钱不还,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偿还吗?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甄俊(化名)与甄帅(化名)是父子关系,而郝靓(化名)则是甄帅的妻子。甄俊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A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9年3月,甄帅为保证A公司向B公司供货的货款安全,向A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然而,B公司并未如期支付货款,造成了拖欠。
2020年5月,A公司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前阶段,A公司与B公司、甄俊以及担保人甄帅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按照协议,甄氏父子承诺向A公司分期付款,A公司随后撤诉。
然而,甄帅等人并未履行承诺,A公司不得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甄帅等人需向A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延迟加倍利息以及受理费等款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无法查询到甄帅等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之后,A公司发现甄氏父子仍在以郝靓的名义经营C公司,且郝靓持有该公司股权。三人均在C公司工作,并且C公司与B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A公司认为这是甄氏父子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要求郝靓作为甄帅的妻子,承担共同债务。但郝靓以B公司与自己无直接联系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于是,A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靓承担甄帅在另案中的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案涉纠纷产生时,郝靓与第三人甄帅正处于婚姻关系之中。在A公司与B公司以及甄氏父子的买卖合同业务往来中,郝靓在《采购单》、《送货单》以及《对账单》上均有签名,这表明她在公司业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院据此认为,甄俊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子甄帅以及郝靓作为家庭成员,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签字的行为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因此,该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明确表示,如果郝靓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愿意仅追究货款本金责任。基于这一考虑,法院裁定郝靓在30万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甄帅连带承担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郝靓被判决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但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担保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从担保中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且这些收益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时,这种担保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需要对这笔担保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为他人借贷提供无偿担保,即没有从担保中获得任何收益,或者虽然获得了担保收益,但这些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担保债务就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它应被归类为夫妻中提供担保一方的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在判断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担保的性质、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使用情况。这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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