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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人民法院报刊文:恋爱期间的小额馈赠是否属于彩礼?

2024-04-10

编者说: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了名牌鞋等物品,并转账给其房租、生活费等,双方分手后,因男方认为其与女方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潘先生与汪女士在2019年相遇,2020年他们确认了彼此的感情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那段美好的恋爱时光里,潘先生对汪女士关怀备至,不仅为她选购了名牌鞋等精美礼品,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和汇款的方式,帮她支付了生活费和房租。然而,当汪女士因性格不合选择离开潘先生后,他们的联系也随之中断。潘先生表示,他与汪女士交往的初衷是希望能够步入婚姻的殿堂,因此,他要求汪女士归还恋爱期间所赠送的礼品以及金钱,总计金额达到了88217.06元。

面对潘先生的诉求,汪女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回忆说,她和潘先生是在异国他乡相识、相恋并共同生活的。恋爱结束后,潘先生曾试图通过上门向其父母索要财物的方式来挽回这段感情,但未能如愿。在汪女士看来,潘先生赠送的礼物以及转账等行为都是出于自愿,她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胁迫或索要。而且,同居期间,日常的开销都是由汪女士自己承担,她还曾为潘先生购买过高档的男士护肤品和鞋子等物品。

2、法院裁判

经过法院认真审理,认定潘先生与汪女士在恋爱期间,潘先生向汪女士进行的转账和物品购买行为,均属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潘先生提出,他向汪女士赠与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合同,但鉴于条件未能实现,他要求汪女士返还这些财物。

然而,法院在审查案件事实后发现,潘先生所主张返还的财物,多数为多次小额转账或礼物赠送的累计金额,其中包括如1314、521、52.1、5.21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以及发生在如2月14日等特殊日期的款项。这些财物赠送应当被视为潘先生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进行的馈赠或扶助,并不属于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交付的彩礼范畴。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对潘先生提出的因条件未成就而申请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要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3、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互相购买礼物或转账的行为相当常见。然而,一旦感情出现裂痕,这种日常行为也可能演变成纠纷的源头。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给付一方常主张转账或购物是借贷或有条件的赠与,而接收方则坚持认为这是无条件的赠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全面考量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具体情境、双方的经济往来及各自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针对此类纠纷,法院的审理结果通常分为几类。首先,如果证据显示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意图,即使未签订书面借条,法院也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其次,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送较大金额的财物,这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中国传统风俗中,彩礼即属于此类情况。若双方最终未能成婚,给付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物。再者,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日常用品购买等,往往被视为一般的无偿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彩礼与一般财物的区别进行了明确。例如,节日、生日等特殊时刻的小额礼物或礼金,日常增进感情的消费支出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本案中,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物品价值适中,符合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且女方也有为男方购买物品的记录。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这些购买行为应被认定为一般性的赠与。同样,男方的转账和红包,多为小额且含有特殊意义,也应视为一般性赠与。

因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在处理金钱和物品往来时要谨慎。虽然赠送财物是表达爱意的方式,但也要量力而行,避免超出经济承受能力。若因借贷而转账,务必明确标注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也应妥善保存转账记录,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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