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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2024-06-20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金某作为被告,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其上载明:“因家中突发情况、资金短缺,现向张某恳求借款,总计借得人民币贰万元整。此款项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为借款期限。”

同一天,出借人张某将2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汇入了借款人金某的配偶,即被告巩某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中。

然而,之后借款人金某并未按约定向张某归还借款。于是,张某选择将金某及其配偶共同诉至法院,主张该笔借款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事后确认的债务,以及任一方为了家庭常规开销而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银行卡和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都具有明确的身份标识,因此,当其中一方将自己的银行或微信账户提供给另一方使用时,如果使用者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出借账户的一方也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在本案中,被告金某从原告张某处借款的事实,有明确的借据、微信对话记录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金某有责任偿还这笔借款。金某使用了巩某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来接收款项,这显示出巩某已授权金某使用该账户,并应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

此外,金某在借条中明确指出了借款是因为家庭原因,且所借的2万元并未超出一般家庭生活的正常开销,因此,现有证据初步表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金某未对其使用巩某微信账户的原因给出合理解释,而巩某虽然声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反驳,因此,巩某和金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综合考虑,该笔借款很有可能是基于巩某和金某的共同意愿,巩某应与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夫妻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微信账户收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夫妻关系的持续时间、借款方是否知晓或追认借款,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等因素。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因素是双方的共同意愿,这一原则旨在捍卫夫妻在家庭重大财产处理中的权益,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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