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兰系老王之女。因老王晚年再婚,王兰对老王的态度发生转变。老王患病且残疾,因王兰作为唯一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其以赡养费纠纷为由将王兰诉至法院,要求王兰每月支付赡养费6081元。
王兰辩称,老王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自己家庭月收入为18000元左右,月支出共计16600元,每月剩余1340元,平均每个人可使用335元。王兰母亲与父亲离婚时是净身出户,所以王兰还需要赡养母亲,母亲还在外务工。王兰公公婆婆也有疾病,也需要赡养。自己的医保卡每个月都有固定打款,医保卡一直在老王那里,医保卡存款也同意由父亲使用,每月至少应当有几百元的收入。其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王退休金为每月4300元,但因身有残疾、身患疾病,需要聘请保姆、看病吃药,生活困难。为此其提交了残疾人证及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王兰认可老王患病就医的事实,但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网购凭证,证明其经常微信联系问候老王,并以发红包、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提供经济帮助,履行赡养义务。诉讼过程中,王兰自述本人月收入8000元至9000元,但因公公及子女医疗费用支出大,家庭负担重,已无力支付老王的赡养费。为此王兰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王兰现与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兰作为老王的女儿,对老王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当地生活水平的实际需要决定。本案中,老王每月享有退休金,且其身体状况并非不能自理,其也未实际聘请保姆照顾生活起居并产生相应支出,故其核算的赡养费过高。就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老王的生活需求及王兰的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老王晚年再婚,使得王兰与老王情感上产生裂痕。但王兰对老王仍然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老王再婚而发生变化或终止。
在此提醒,父母晚年再婚,并不是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子女有责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不仅是对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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