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丈夫以其名义于婚前购买一房产,装修及购置家具费用全部由男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婚后房产的月供贷款也全部是由男方个人支付。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就房产的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原告阿珍与被告阿强相识恋爱,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均同意离婚,但就房产的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阿珍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珍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位于某某小区一房产归阿强所有,由阿强补偿阿珍2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阿强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阿强以其名义于婚前(2013年4月)按揭购买某某小区一房产,合同总价款322068元,单价为3738元/㎡,首付款97068元,按揭款225000元,交纳税费4831.02元,实际建筑面积为92.34㎡。该房产在婚前已实际交付。
2014年9月,房子开始装修,装修及购置家具费用全部由阿强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购房至今上述房产的月供贷款全部是由阿强个人支付,而阿珍从未支付过。双方确认自2014年11月至2023年11月阿强已偿还贷款本金124187.75元,利息71642.83元,共计195830.58元,阿珍也明确要求分割上述财产的截止时间至2023年11月。
诉讼中,经阿珍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单价为5161元/㎡,总价476567元。
2、法院裁判
(一)关于应否准予离婚。阿珍、阿强婚后因家庭琐事问题产生矛盾,造成夫妻隔阂及分居生活,现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阿珍诉请与阿强离婚,予以准予。
(二)关于房产归属。案涉房产虽系阿强个人婚前购买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阿强负责偿还,但阿珍有权主张分割与阿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阿强虽以婚前个人购买、婚后个人还贷为由进行抗辩,认为案涉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阿珍、阿强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即使存在婚后经济及生活各自独立,亦不能等同于财产独立。故阿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价值认定。由于双方对于案涉房产在结婚时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珍未能提供同期同户型参考单价,阿强则提供了该楼盘2014年客户购买的价格为单价4210.2元/㎡,法院综合实际确定参考单价为4000元/㎡,即总价为369360元。案涉房产的增值率为106.89%,法院可认定双方婚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价值为209323.30元。
综上,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对房屋的贡献度、结婚时间长短、分居时间、抚养小孩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阿珍、阿强按4:6进行分割,即由阿强补偿阿珍83729.32元。
3、法官说法
此类房产,因兼具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属性,成为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难点和焦点,法院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又要肯定婚姻期间共同贡献的价值,确保分割兼顾各方权益。于登记方(支付首付款一方),其可主张物权登记效力及婚前财产属性,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仅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的“本金+利息”,但需承担剩余贷款及未来房价波动风险;于非登记方(共同还贷一方),其可主张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认为共同还贷是家庭共同投资行为,但需证明婚后收入用于还贷;于债权人,由于房产是按揭,抵押权仍存在,需确保贷款偿还不受分割影响,剩余债务应由登记方承担,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法官提醒: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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