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6-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晋08民再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核心裁判规则
单方签名债务的性质认定
若借据仅有夫妻一方签字,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证明该债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用途标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合意标准: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事前协商、事后追认)。
配偶“知情+还款意愿”的推定效力
即使配偶对借款具体数额不知情,但其存在以下行为时,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
明知借款存在(如参与还款协商、承认债务);
作出还款承诺(如口头或书面表示愿意承担债务)。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逻辑
民法典第1064条的细化适用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签共债”原则,本案裁判要旨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需对债务用途或合意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配偶行为的法律意义:配偶的知情或还款表示可视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构成共同意思表示。
再审改判的启示
本案为再审案件,可能因原审未充分审查配偶的还款承诺或债务用途导致改判。再审法院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如配偶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修正了原审对债务性质的错误认定。
三、实务操作指引
债权人风险防控
签约阶段: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保留配偶知情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
资金监管:通过银行流水、消费凭证等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债务人配偶抗辩策略
否认知情:需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且自身未参与;
谨慎表态:避免作出模糊还款承诺(如“钱会还的”可能被推定为追认)。
四、争议焦点与延伸思考
“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借款金额、家庭收支水平综合判断(如大额借款超出日常开支可能不被认定)。
“还款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
口头承诺的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债权人通过书面或录音固定证据;配偶的模糊表态(如“我会处理”)可能被法院从严解释。
地域司法差异
不同地区法院对“知情”和“共同生活”的认定尺度可能不同,需结合当地判例调整诉讼策略。
五、结语
本案裁判要旨强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审查标准,平衡了债权保护与婚姻财产安全。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需重点关注证据固定(尤其是配偶知情证据)和债务用途的关联性论证;对于公众,则提示了夫妻一方举债时的法律风险,建议加强家庭财务沟通与书面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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