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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离婚后孩子远在他乡,如何行使探望权?

2025-04-24

编者说:夫妻双方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未约定探望事宜。后因探望孩子产生纠纷,男方诉至法院,提出寒、暑假及特定节日将孩子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探望等请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育一女李某。2022年2月,双方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由徐某负责抚养、教育至成年,徐某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费用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未约定探望李某相关事宜。

2022年3月,李某某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变更李某的抚养关系。2022年4月,东城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李某某与徐某就探望孩子事宜发生纠纷,2023年,李某某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在寒、暑假及某些特定节日将李某接到浙江进行探望,并要求每星期对孩子进行两到三次视频探望。

徐某辩称,孩子太小,无法离开母亲到另一地区生活,不同意李某某将孩子接到浙江,仅同意李某某视频探望孩子。如果李某某长期在北京,则同意另行协商探望孩子事宜。

经查明,李某某、徐某离婚后,李某一直随徐某共同生活,现就读、生活于北京。经当庭询问,李某某称其在浙江居住,近期没有计划来北京工作、生活,且其经济条件有限,无法频繁到北京探望孩子。

2、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李某的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某某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应保证李某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和身心健康成长。综合李某某在浙江省长期生活和工作、因经济条件有限而无法频繁到北京探望,以及李某的年龄、在北京学习和生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对李某某要求每周视频探望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李某某要求将李某接到浙江探望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双方关系缓和、亲子关系融洽、经济条件改善后,就更改探望方式及时间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可于每周周三、周六的18时至18时30分对李某进行视频探望,徐某予以协助,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3、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培养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参与,双方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李某的父亲,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年龄、作息时间、心理状态,循序渐进与孩子进行言语沟通和情感修复,徐某应积极、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双方应共同努力妥善解决探望李某的问题,使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仍然能够获得来自双亲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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