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净值人群对于家族信托的需求和疑问越来越多,家族信托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是否存在风险?
家族信托在用于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更多只是一个法律工具,其运作的具体完成需要一个有效的生态系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身份规划、税务规划等)。
财富传承需要确定性,而家族信托设立法域之法律的确定性、法院的经验和判决的趋势、受托人的经验等,这些都对于家族财富的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篇内容将针对家族信托常见的10个问题和误区进行罗列和解析,相信能回答大多数朋友对于家族信托的疑问。
1、理财信托和家族信托根本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经常把家族信托和平时在信托公司或私人银行购买的理财信托理解为一回事,事实上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人们常说的“理财信托”指的是以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视作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并不具备传承功能。
而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作为唯一受益人。
通过家族信托,家族可以全面实现资产的安全隔离、保值增值、有效使用和如意传承的愿景。
而被称为理财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客户,其不仅只能成为唯一受益人,而且还须符合相应合格投资者的身份,方能进行相应理财行为。
所以,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国内法律环境完全满足设立条件
部分客户认为,家族信托在中国起步较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国内设立没有保障。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就法律法规而言,早在2001年10月1日,国内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原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37号文)在监管规章上也明确了家族信托定义,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
可以说,国内的基本法律和财产保护制度完全可以满足家族信托的设立。
唯独只有一点,目前国内《信托法》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主要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信托税收制度还没有建立等,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法规、政策的出台,家族信托已经越发规范化。
因此,目前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只是更需要考虑设立家族信托的“投入产出比”。
事实上,家族信托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也都是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背景下不断实践发展到今天的。
3、家族信托是超级富豪的专属工具吗?
绝大多数人对家族信托最初的认识是来自影视剧和媒体报道,例如《人民的名义》里的设立2亿家族信托的高小琴,还有传媒大亨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诚、一代名伶梅艳芳等等,似乎家族信托就只是超级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那资产几千万到2亿之间的就无法或不必设立家族信托吗?
其实家族信托并非是超级富豪的专属,根据信托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就可以设立。
因此,对于大多数高净值客户来说都能满足设立的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婚前财产保护、减少继承纠纷、防止挥霍等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现实问题。
同时搭配保险等金融杠杆工具,在实现传承的同时,还可以达到资产保全、保值增值的效果。
设立家族信托就和投保一样,购买保险并不是希望有意外发生,设立信托也不会破坏家庭和睦,反而更有利于家庭成员的长期共荣,助力家族长青。
这是当意外不请自来、风险避无可避的时刻,让我们依然持有保障体面生活和捍卫自己财产及尊严的有力武器。
4、外国的月亮并没有比较圆
部分人认为境外的家族信托因为发展时间更久,因此更有保障和优势,所以要做家族信托一定要去海外设立架构才行,国内的做了没用,这个说法对吗?
其实境内外的家族信托,其包容的财产有明确的辖区划分。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通常而言,境内资产通过境内家族信托完成受托管理,而境外资产则通过离岸家族信托进行。
所以,建议人们根据资产的属地原则去构建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
离岸家族信托一般选在无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负较低的地区成立。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和外商投资管理的日趋完善,境内资产跨境转移的难度日益增大,而且资产出境和返程投资必须履行的手续越来越繁琐、审批手续也愈加严格。
其次,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其设立、运行和终止等一切相关事宜均适用境外法律,特别是众多离岸地适用的英美法系法律对于国内哪怕是法律专业人士都显得非常复杂,对普通人更是晦涩难懂,陌生的境外法律环境和复杂的国际司法管辖制度对离岸信托的管理带来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因此,离岸信托看起来并不一定就“更美”,如需设立家族信托还是应该寻求买方定位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支持。
事实上,应该以资产所属地的情况,来考虑究竟在境内外何处设立家族信托。
5、有大额终身寿险依然要设立家族信托
很多人买了寿险,大额保单等等,觉得自己的财产配置和风险规划很好了,就不用再费劲去设立家族信托了,真的是这样的吗?
首先,并非所有的人寿保险都具有隔离保护功能。
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年金保险的生存金以及分红险、投连险及万能险的现金价值和红利分配均不能对抗投保人的第三方债务,不具有资产隔离保护功能。
也就是说,当风险降临,我们的财产和保险依旧会被波及,家族财富与传承无法被保障。
其次,家族信托在受益人安排方面比较灵活,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任意选定,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作为受益人。而保险在受益人的设定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最后一点,家族信托在分配方式上更加灵活,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任意设定,包括受益条件、受益比例、分配金额、分配频率等,无需一次性分配完毕,以实现真正的财富传承或其他信托目的。
而保险的利益分配相对比较固化,大部分是在保险赔付时一次性分配,无法满足委托人的特定目的,也无法防止受益人获得财富后进行挥霍或遭遇侵占。
所以,如果想要家族的财富能够被长期、持续地有效使用和如意传承,家族信托依然是必要的选择。
6、即使立有遗嘱,家族信托仍不可或缺
财富传承安排是不是用遗嘱比较简单、便捷,好像没必要用家族信托?
现实场景中,确实由于遗嘱的设立简单、便捷、成本低,在百姓的财富传承中被广泛使用。但便捷的另一端却呈现出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首先,遗产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持续性地分配安排。那么当子女在获得大额财富的同时家族传承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其次,遗嘱所指向的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比如继承房产或股权,然而因为房产出售或股权变更等情况,则遗嘱须实时更新,否则届时可能无法依据遗嘱进行继承。
另外,遗嘱的保密性欠佳,提前泄露或当场宣布结果等情境下,极易导致家庭矛盾或继承纠纷。
因此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关于遗嘱有效性的官司,本来关系和睦的一家人,遗嘱被公开后因为遗产分割问题反目成仇,打得不可开交的例子比比皆是。
相反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生前一旦设立了,转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将不再是属于委托人名下的财产。因此,将来委托人身故,该部分财产亦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
只要家族信托的设立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财产来源合法、信托目的正当,家族信托设立有效,则其法定继承人自然也就无法主张该部分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由于家族信托受益人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保密性,受益人之间是相互保密的,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分配不公导致的内部矛盾,有助于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并共生共荣。
7、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并不意味着完全避税
信托的确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功能,但不能片面夸大地把家族信托当作避税工具。因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委托人身故后该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因此,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该信托财产确实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但是,委托人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其本质上是一种对受益人赠与信托利益的行为,因此势必将面临赠与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同时开征的。
由于家族信托一般设立期限较长,一定期间内并无分配需求,因此可以通过调整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时间节点和获得分配信托利益的频率,帮助受益人延迟缴纳赠与税,从而避免受益人因为一次性获得大量财产而缴纳巨额税款。
总体说来,信托具有的税收筹划功能主要体现在受益人赠与税的递延缴纳上。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自然也就不存在利用信托筹划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情。而等到遗产税政策出台再运用家族信托进行遗产税筹划,届时效果也有待商榷。
因此,应该在遗产税尚未出台之前,早做筹划尽快设立家族信托,即使未来政策有变也可以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更何况遗产税开征通常有一定期限的追溯期。
8、风险无处不在,家族信托应尽早规划
现在身体和资产状况一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不是就完全没必要设立家族信托?然而,往往正是因为这样的想法让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走向落败。
有很大一部分高净值人士都觉得自己的家庭、事业、身体各方面一切都好,自己还没到退休年龄,感觉也没有什么风险存在,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早就考虑设立家族信托。
事实上,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最大的风险其实是发现不了风险。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未来一旦出现人身意外、企业经营危机、债务风险、婚姻变故等问题,如果资产全部都在个人名下是具有非常大的潜在风险的。
但是提前善用家族信托则能很好地帮助我们规避风险。
例如,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将合法的个人或家庭所得用以设立家族信托,当未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或债务纠纷时,家族信托将很好地成为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之间一道牢固的防火墙,通过家族信托不但保全了一部分家庭财富,同时给予了企业家东山再起的机会和可能。
另外,在考虑和设计家族信托的同时,也能对家族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规划,及早发现潜在的风险点,以更低的成本解决未来可能突发的棘手问题。
9、家族信托并不会让后代“躺平啃老”
有些人认为家族信托固然很好,但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富的传承会让子孙后代从此衣食无忧,缺乏创造精神,最终养成不劳而获、坐吃山空的恶习。
事实上想要避免后代“败家”的风险,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分配方案的设计,可以将自己或家族的精神意愿融入进家族信托当中。
如希望家族后代丰衣足食,则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较多的分配;如希望后代积极学习、接受教育,则可以增加教育方面的资金奖励;如想鼓励后代努力创业,则可以设置创业资金支持条款;如希望后代尊老爱幼,则可以设置不得遗弃虐待父母、子女的条款,否则取消受益资格等等。
对于现金型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还可以约定正向激励条款,使得受益人必须努力学习、努力奋斗、创业才能获得家族信托的资金奖励。
同时,亦可约定负面约束条款,使得受益人不敢好吃懒做、作奸犯科或行为不端,否则将减少收益分配或被取消受益资格等。
对于股权家族信托,则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可以申请加入家族信托的决策管理委员会,参与家族信托所持有股权的家族企业的决策管理,而股权的分红将作为信托利益按条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从而达到家族精神与家族财富的共同传承。
10、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并不意味着失控
有些人觉得一旦设立家族信托后,自己的钱就管不了了,所有权也没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般情况下,家族信托除了信托合同中关于本信托为不可撤销之信托条款不得变更,以及合同中针对特定条款另有强制性约定,家族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变更,内容包括受益人安排、投资类型和分配方式。
如遇突发事件委托人需要提取家族信托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委托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申请变更受益人和分配方式进行特定的分配。
如果信托财产专户中有现金资产,则可以很快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现金,则等到所投资产品有收益分配或到期后,即可向受益人进行及时分配。但必须遵循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财产变现规则的约定。
另外,信托存续期间,如果受托人不按照信托合同履行受托职责和义务的,则委托人有权利更换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可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终止信托。
总的来说,家族信托就是:我的钱还是我的钱,我想给谁就给谁,既隔绝了风险,又实现了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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