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作为投保人为非婚生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巨额保险产品。丈夫去世后,妻子将该非婚生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购买巨额保险,其对属于另一方部分的共同财产处置属于无权处分。非婚生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仍然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应就该部分财产承担返还责任。
基本案情
1969年2月6日原告窦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乙在政府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2012年6月20日补办结婚证。被告张某甲系张某乙的非婚生子。2023年3月10日,被继承人张某乙去世。
张某乙去世前,张某乙作为投保人为张某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保险产品,共计支付保险费1769018元。
张某乙去世后,窦某某起诉张某甲,主张返还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乙在与原告窦某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与案外人建立恋爱关系并生育被告张某甲,该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及道德准则,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本案用于给被告张某甲购买相关保险的钱款均系张某乙与原告窦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征得配偶同意。在本案中,张某乙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财产且数额较大,已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范围。虽然被告张某甲系张某乙的非婚生子,但其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乙作为张某甲父亲为其购买保险系作为人父对子女的付出及情感的表达,但其不应当将属于原告窦某某的财产一并予以处置,张某乙处置属于原告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被告张某甲作为接收财物一方应当予以退还原告。上述三份保险共计支付保险费1769018元,被告应退还884509元(1769018元÷2)。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乙在其与窦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窦某某的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张某甲购买年金保险,其对属于窦某某部分的共同财产处置属于无权处分。张某甲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仍然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应就该部分财产承担返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甲向窦某某返还张某乙所支出保费金额的一半并无不当。张某甲关于应以保单现值的一半予以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张某甲主张应当扣减张某乙就涉案三张保单已经收取的保险收益24万元,因张某甲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张某乙实际收取该24万元并将该24万元用于与窦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其要求扣减该24万元保险收益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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