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了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后债权人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股东连带清偿公司欠付的货款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液氮、液氧等气体产品。2022 年8月,A公司向B公司发送催告函一份,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货款,B公司未予清偿。2022年11月,A公司根据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就其与B公司的合同纠纷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1月,B公司办理注销登记,B公司股东王某、白某某、白某某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了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其后,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B公司股东被告王某、白某、白某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B公司欠付货款、供气装置使用费及滞纳金、供气装置、管道系统安装和拆除费用等。
法院裁判
经审理,B公司未就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进行清算,即出具载明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承诺书,并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B公司股东王某、白某、白某某应当履行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所作出的承诺义务,对B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公司主张由被告王某、白某、白某某就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A公司向B公司供应液氮、液氧,B公司欠付A公司货款及供气装置使用费,该款B公司应当支付。B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A公司主张自逾期付款之日计算滞纳金亦于法有据。对于A公司主张的供气装置及管道系统安装、拆除费用,根据案涉产品供应协议约定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情支持由被告支付供气装置及管道系统安装和拆除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登记方式包括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强制注销,其中简易注销登记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公司不存在未了债务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注销登记。相比于其他注销方式,简易注销程序更为简化,有利于出现终止事由的市场主体快速、有序退出。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承诺不实而利用简易程序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情况发生,公司法亦明确规定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并非逃避债务的捷径,公司简易注销应当在确认未产生债务或债务已清偿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依法清算或虚假清算即对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并不能逃避债务,相反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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