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自2022年7月6日正式受理案件,受案范围涵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等案由,成立三年后,龙华法院发布了《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白皮书》,其中附带十个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李小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实质比较冲突规范连结点指向的各法域法律,确定准据法
基本案情
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巴某于2013年在河南省登记结婚,2016年4月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育一子李小某。李小某与父母共同在深圳市生活至2017年10月,此后随母亲回俄罗斯,在俄罗斯联邦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比尔斯克市居住生活,李小某父母自此开始分居。2020年,巴某与李某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小某由母亲抚养。李某自李小某随母亲到俄罗斯生活后未支付抚养费,李小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抚养费,并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裁判结果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涉外涉港纠纷,依法应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给付予以域外法律查明及适用。本案被抚养人李小某的父母于河南省登记结婚,经深圳法院判决离婚,李小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经常居所地为俄罗斯,而李某系我国内地公民,其名下主要财产及经常居所地均位于我国内地,故首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来确定本案的准据法。因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
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涉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适用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不属于当事人可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故本案虽然李小某和李某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仍不应因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而迳行适用我国内地法。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域外法,龙华法院依职权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俄罗斯法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进行查明。根据查明结果,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抚养费给付数额标准、期限及方式等规定,本案最终选择适用考量范围更为全面,更契合本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据此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陈某甲诉陈某乙离婚纠纷案——公证参与家事调查,构建跨境家事案件调查调解新机制
基本案情
2001年,陈某甲与陈某乙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前往南美洲苏里南共和国共同经营餐馆。几年后,餐厅因经营不善倒闭,双方的感情也在多次争吵中逐渐走向破裂。2007年,陈某甲因父亲去世独自回国,却不想就此与妻子陈某乙失联至今。十余年里,陈某乙从未与陈某甲联系,陈某甲家人到处打听寻找均未果。期间,陈某甲患上精神疾病,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弟弟担任监护人。陈某甲的家人不忍其后半辈子还保留着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遂向龙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陈某甲与陈某乙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穷尽各种方式查找陈某乙下落,但无论是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信息,还是登报寻人,均无法找到陈某乙。龙华法院如期缺席审理。
处理结果
本案中,陈某甲与陈某乙失联十余年,陈某甲因病致残,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如期缺席审理,是选择一判了之,还是继续想办法寻找陈某乙的下落?“公证参与家事调查机制”的适时引入,为案件审理带来了新希望。2023年6月26日,龙华法院与深圳公证处签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合作协议”,引入公证力量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为家事调查提供了新路径。龙华法院遂将陈某甲的离婚意愿与陈某乙的生活、生存情况,夫妻感情状况等事项委托深圳公证处进行家事调查。深圳公证处接受委托后,通过公证行业平台调查了婚姻登记信息、人口信息、遗嘱设立信息、公证备案信息、居住地管辖社区等基础情况,根据案件线索中陈某乙家庭成员信息,上门走访陈某乙及其家人,了解到陈某乙已回国且同意离婚,双方曾尝试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但因语言不通以及不懂当地法律规定,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在公证员及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并成功签署调解离婚笔录,这场迟到十余年的离婚纠纷妥善解除,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多年恩怨,重新开启新生活。
案例三:宁小某诉宁某抚养费纠纷案——考虑“支付能力”和“必要性”双维度,确定未成年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条件
基本案情
宁小某出生于2014年9月27日,系宁某的非婚生女儿。自2016年6月13日开始,宁小某母亲与宁某分居,宁某再未过问宁小某情况,也从未支付抚养费用。多年来,宁小某母亲独自抚养宁小某并支付宁小某的教育、生活等必需费用,现宁小某母亲的经济状况逐渐恶化,无力承担宁小某的抚养费用,宁小某的基本生活已难以为继。宁小某及母亲多次向宁某追索宁某的抚养费,但宁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甚至还拉黑宁小某母亲的手机号码。鉴于宁某身体健康出现问题,财产有可能随时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宁小某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故宁小某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宁某一次性向宁小某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标准计算,共计1950000元。
裁判结果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宁小某自述的生活状况,同时考虑宁小某将来在东莞生活的可能,参照此前宁某委托其弟弟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3月16日向宁小某母亲转账的五次金额标准,酌定每月抚养费标准为3000元,对宁小某主张的抚养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至于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宁某的负担能力以及一次性支付是否确有必要。首先,宁小某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宁某名下持有多处房产,具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其次,考虑宁某此前拖欠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且宁某目前患病,已无独立行为能力进行定期给付抚养费,若宁某的家人不主动代宁某支付宁某抚养费,将导致宁小某申请执行时程序繁琐,不利于宁小某的健康成长,故龙华法院对宁小某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经核算,自2016年6月1日至宁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即2032年9月27日)期间的应付抚养费金额为585000元(3000元×195个月),扣减宁某自认已收到宁某委托其弟弟代为转账的抚养费23000元后,宁某应补付宁小某抚养费562000元。龙华法院作出判决后,宁小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深圳市首份涉台《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引导离婚纠纷当事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系中国大陆居民,王某系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双方于2005年相识,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并分别于2010年、2015年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失和,杨某遂向龙华法院起诉离婚。
处理结果
龙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全面了解案情及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根据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出具民事调解书。考虑到因父母离婚纠纷,子女可能面临心理和生活上的巨大改变,为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法院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多次向杨某与王某释明其中利害,强调双方均应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并向双方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杨某与王某在收到《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后,均对提示内容表示赞同,并向承办法官表示由衷感谢。同时,双方均确认,离婚后会共同关爱子女,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案例五:陈某诉许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恋爱同居期间赠与、消费与彩礼的区分认定
基本案情
陈某(男,香港居民)与许某(女,内地居民)于2018年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开始同居及商量结婚事宜。受疫情影响,双方真正共同居住时间不足两年。2023年,双方因相处过程产生隔阂,关系逐渐恶化,许某向陈某表达分开的意愿,后陈某要求许某返还双方交往期间其支付的费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主张,其于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许某转账具有彩礼性质的大额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某辩称,陈某转给其的款项大部分属于放高利贷的利息,其仅是帮陈某转给指定的人,如转出利息后还有剩余就用于交纳房租和生活费用;还有部分是同居期间,因许某宫外孕和患病,陈某自愿支付当中的营养费、医疗费及生活开支、房租费用且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陈某也有享用;许某购买车辆及缴纳保险费系其按揭购买,与陈某无关,故许某无需返还陈某任何费用。双方就陈某于两人恋爱同居期间向许某转账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具体涉及同居关系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彩礼属性的认定,陈某、许某恋爱和同居生活期间存在多次转账,其中陈某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其个人收入交许某管理,这部分款项因此具有彩礼属性,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有权要求返还;此外,陈某为增进与许某感情而给付的款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消费支出、陈某借用许某账户向案外人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经核算,陈某在与许某恋爱期间交由许某管理的个人所得应为 301938元。考虑到许某恋爱期间因异位妊娠接受流产手术,且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状、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某返还陈某200000元。龙华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判决:一、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2000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许某均未提起上诉,许某更是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退还彩礼。
案例六:毕小某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案——综合实际生活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负担能力,确定未成年人抚养费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
毕小某的父母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之前毕小某的母亲全职在家照顾毕小某及其哥哥,没有收入,家庭生活来源全靠毕小某的父亲,分居之后毕小某的父亲自2019年3月至今便未再支付过家庭费用,仅偶尔探望毕小某时购置些衣服和食品。期间,毕小某的母亲曾提起离婚诉讼,因毕小某父亲不同意离婚,后又撤诉,目前毕小某父母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毕小某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父亲支付自2019年3月至今所欠付的抚养费。龙华法院经审查,毕小某诉请内容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抚养费。
裁判结果
龙华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父母分居期间,毕小某及其哥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期间父亲仅偶尔在探望时购买衣物和食品,对其他学习、生活支出及家庭费用开支未再向母亲支付过费用的情况属实。虽然其母亲收取了夫妻共同房产的月租金,但通过审查毕小某的母亲提供的各项生活、学习支出凭证,可看出毕小某及哥哥的日常抚养所需费用已远远超出了月租金额;其父亲不能以与其母亲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母亲自行收取共同房产租金为由拒付抚养费。
法院作出裁定后,毕小某的父亲不服裁定,以毕小某的母亲将夫妻共同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足以满足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需求为由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结合毕小某母亲提供的日常各项消费支出明细来看,上述租金收入不足以覆盖毕小某的生活学习所需,且毕小某父亲属于较高收入群体,先予执行抚养费具有可行性,因其担心与毕小某母亲有矛盾,支付的费用不一定会用于孩子所需,法院建议其可主动支付毕小某的学费及学校各项费用支出,其听取法庭建议后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并主动按裁定要求向毕小某母亲账户支付了10万元抚养费。
案例七:刘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创新“分时段共同抚养”模式以解决跨境抚养争议,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中国公民刘某和马来西亚公民林某在湖北省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0月生育一子。为维持生计,林某先后辗转塞班岛、马来西亚、中国澳门工作,刘某则留在深圳一边工作一边照看孩子,偶尔带孩子去探望林某。但奈何聚少离多,刘某发现在长达7年的分居期间,林某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加之两人生活习惯差异大且缺乏沟通,婚姻名存实亡。后刘某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及损害赔偿金。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刘某与林某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即便林某提出两人可共同抚养孩子,但刘某仍不同意。这场抚养“拉锯战”若不尽快解决,不仅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为日后双方探望权的履行埋下隐患,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为此,龙华法院邀请家事调解员和家事社工共同参与案件调解,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意愿、能力及生活现状的情况下,创新提出“分时段共同抚养”模式,合力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经一周的调解,刘某和林某解开心结,签署调解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婚生子由两人共同抚养,各自承担直接抚养期间的抚养费,林某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今后,婚生子在上学期间跟随林某生活,寒暑假则由刘某抚养,春节假期由两人每年轮流抚养,并确定非直接抚养方依法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直接抚养方应予以配合。同时,龙华法院向刘某和林某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提醒两人妥善处理对孩子的探望事宜,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案例八:马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巧解跨境离婚财产分割困局,依法保护侨胞侨产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6年,马某与邓某在北京市登记结婚,婚后共赴美国生活并生育两名子女。马某及两名子女均已取得美国国籍,邓某为中国公民,但已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2014年,邓某回国创业,期间设立多家境内公司并持有相应股份。2019年,马某、邓某分别作为原告,在中美两国提起离婚诉讼。2023年,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马某、邓某离婚,两名子女由马某抚养,由邓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判决生效后,马某先后两次向龙华法院提起抚养费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诉请邓某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后两名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龙华法院在审理马某与邓某抚养费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两案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在美国的离婚诉讼案同时在进行中,涉及双方在美国的金融资产等财产分割事宜,且邓某名下公司股权因两案诉讼被冻结,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加之双方就邓某在美国股票账户款项转移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虽然同意就上述两案合并处理,但就欠付抚养费及股权补偿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调解笔录签署先后顺序发生争议,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龙华法院家事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针对性地提出以现金支票作为解决跨境支付信任问题的调解意见,并在历时两个月后,终于成功解决跨境付款难题。马某在美国法院现场签署了本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及抚养费纠纷两案调解笔录,邓某同时将现金支票和美国股票账户款项转移文件交付至马某。调解笔录签署后,在上述美国股票账户移交办理过程中,因邓某急需解除涉案公司股权的保全措施,龙华法院家事调解员进一步协助邓某,协调其原任职公司推进相关事项办理进度,后马某向龙华法院提交了解封申请,邓某的公司得以正常运营,困扰双方多时的跨境财产分割问题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九:吕小某诉吕某抚养费纠纷案——建立专业查明平台,自主查明域外法,回应司法需求
基本案情
中国公民贺某与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吕某于2018年在广东省登记结婚,自2019年2月开始在新加坡同居,至2019年7月31日在新加坡生育女儿吕小某。新加坡疫情爆发后,贺某携女儿回国生活。2021年12月25日,中国公民贺某与新加坡公民吕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吕小某的抚养权归被告贺某所有,原告吕某自2022年1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婚生女吕小某抚养费8000元,直至吕小某年满18周岁止;在不影响吕小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吕某可每周视频探望吕小某不少于一小时、每年直接探望吕小某不少于14天,被告贺某应予以协助,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贺某认为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鉴于目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将极大损害婚生女吕小某的切身利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吕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案是涉外抚养费纠纷。吕某经常居所地为新加坡,吕小某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在中国法律和新加坡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吕小某权益的法律。为准确查明、适用域外法,龙华法院借助自主开发建设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开展查明工作,从抚养费给付期限、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标准、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对《新加坡共和国妇女宪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全面地比较,结合本案实际,最终选择适用更契合本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保护吕小某权益的新加坡法律作为准据法。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妇女宪章》,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不时地变更有关子女监护、看管和照顾的协议条款,综合考量吕小某目前的生活开支、未来的教育和生活计划等情况下,本院就其抚养费数额作出符合被抚养人利益的合理变更,最终判决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吕小某自2023年8月起至其年满二十一周岁止的抚养费人民币2433912.31元。龙华法院作出判决后,吕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柯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对无管辖权的跨境离婚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柯某与张某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双方于1967年在港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柯某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并以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为由主张张某的经常居所地为深圳,遂向龙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张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柯某、张某均是中国香港居民,在中国香港缔结婚姻,因此应在中国香港处理离婚事宜;此外,张某并无在其所购置的深圳南山区某房屋居住生活,该房屋已在2022年出售,虽其在该房的居住登记信息自2007年始至今并未注销,但与实际居住情况不符,且柯某对其未在深圳生活是明知的。
裁判结果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于 2022年已搬离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屋。柯某根据张某的出入境记录及送达情况主张张某离开香港,连续居住在深圳十多年。首先,张某出入境查询结果只显示出入时间、出入口岸,并不能证明张某入境后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其次,本案送达情况亦不能证明张某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签收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形成经常居住地;并且,柯某诉讼中亦另称张某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故本案无法确定张某经常居住地。
综上,柯某、张某均为香港居民,且婚姻缔结地为香港,两人在深圳市辖区内没有经常居所地,无共同选择接受内地法院管辖的协议,亦无确需由内地法院审理的理由。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龙华法院遂裁定驳回柯某的起诉。柯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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