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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百万豪车被卖,女友和养子起争执,卖车款该归谁

2025-08-11

编者说:同居期间情侣双方花费500万元购置了一辆豪车,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去世后女方出售了该车辆。男方与前妻收养的儿子诉至法院,认为车辆在养父名下,属于其生前个人财产,自己作为养子有权继承该车辆及相应财产权益,因此要求女方返还卖车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老杨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儿子小杨,两人离婚后,小杨跟着前妻生活,老杨又结识了伴侣马女士,并与马女士建立同居关系。2012年,老杨和马女士使用老杨购车指标,花费570万元购置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老杨名下。2015年,老杨去世,马女士以295万元价格出售车辆。

小杨认为涉案车辆在老杨名下,属于老杨生前个人财产,因老杨去世时未订立遗嘱,自己作为养子有权继承该车辆及相应财产权益。小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女士返还卖车款295万元。

庭审中,马女士辩称车辆由其出资购买,与老杨构成借名买车关系,并提交银行转款记录作为证据。经法院查证,590万元购车款均由马女士名下银行卡转至汽车销售公司,马女士银行卡收入来源为其工资收入与理财产品收益。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车辆的付款情况以及马女士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未发现老杨对案涉车辆存在出资情况,故法院认定马女士与老杨就案涉车辆存在借名买车关系。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马女士在不具备购车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车,规避政策规定,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认定老杨与马女士间的借名买车合同关系无效。

基于合同无效,马女士本应向老杨的继承人小杨返还案涉车辆,由小杨向马女士支付车辆折价款。但现案涉车辆已经出售,马女士已取得售车款,故无需由小杨返还该款项。因此,小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小杨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是指借名人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这看似是一种“捷径”,但实际上会带来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麻烦,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根据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般情况下,由于借名买车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借名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车辆登记在被借名人的名下,车辆所有权归被借名人所有,同时被借名人支付给借名人车辆折价补偿款。

需要提醒的是,借名买车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违规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购车指标对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对借名人来说,可能面临车辆财产被私自出售、抵押的风险,若被借名人存在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车辆可能被查封、拍卖,对于实际购车人而言就是一个钱车两空的局面。对被借名人而言,若车辆发生事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倘若实际购车人未按时还贷会导致被借名人信用受损,还会面临车辆违章被扣分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建议有用车需求的人通过正规的、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采取车辆跟车牌一起租赁的方式,签订正式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以减小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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