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因拿身份证帮他人注册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成功设立后,其未曾到公司上班。后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欠款承担赔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小A独自来到大城市闯荡,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经济拮据。小B告知小A只要拿身份证帮几个朋友注册一家公司,就能拿到报酬,小A便答应下来。后某公司成功设立,小A成为公司股东之一,但小A未曾到某公司上班。2019年,某公司与案涉债权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相应货款。2021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上述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小A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欠款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某公司于2018年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小A及其他两名股东共同组成公司股东会,其中小A认缴出资30万元,其余两名股东各自认缴出资60万元、10万元,均未实缴出资。庭上,小A反复向法官强调,自己未参与公司经营,除了帮忙注册公司收到的一笔钱,没有得到公司的任何分红,对公司业务更是一概不知,不应该自掏腰包帮公司偿还债务。
法官表示,法律不会因个人的不知情或未获利而免除应尽的义务。身为公司股东,即便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但在公司注册时承诺的出资责任却是不可逃避的。股东身份一经登记并对外公示,即具有公信力。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A对公司未尽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A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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