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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母亲离世留房产,权证与登记表不一,如何分房?

2025-08-22

编者说:老太意外离世,留有其名下的一套农房,该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标注为老太、儿媳及两名孙子女共同共有。大女儿发现在不动产登记表中,该房记载为单独所有,遂诉至法院,主张三子女平分整套房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韩老太意外落水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名下的一套农房成为了子女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该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标注“权利人:韩老太;共有情况:共同共有”,附记栏载明家庭成员四人——韩老太、其儿媳及两名孙子女。

韩老太的大女儿小美发现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表》中,该房的“共有方式”记载为“单独所有”。小美手持登记表坚称母亲拥有完整产权,主张三子女平分整套房屋;儿子小明则指着权证附记栏反驳,这房子是全家四口共有,姐姐只能继承母亲那份,还拿出了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单独所有”系2022年全省统一开展“农村一体登记发证”工作时技术单位按‘农房发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每户单独所有’原则填写,并不是韩老太个人单独所有……”

对于房产中韩老太所占的份额,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小美将小明、妹妹(韩老太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韩老太遗产。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争议焦点为死者韩老太的遗产范围及其遗产应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登记信息为“权利人:韩老太;共有情况:共同共有;......附记:家庭成员:儿媳、孙子、孙女”。

对前述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的看法不一,经法院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其2024年4月出具的《说明》情况属实,依照该《说明》记载的内容,案涉房屋应属于以户为单位、每户单独所有,则案涉房屋应属于韩老太这户人家共同共有,即由韩老太、儿媳、孙子、孙女共同共有,则韩老太的遗产为案涉房屋的四分之一。小美主张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误,可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但小美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案涉房屋的分配,因韩老太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故本案的遗产继承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中属于韩老太遗产范围的部分应由韩老太的继承人小美、小明、第三人(小女儿)等额继承,故小美、小明、第三人每人应占案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

一审宣判后,小美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又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被裁定驳回,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认定,往往涉及“登记表述”与“法律本质”的深层衔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书载明“共同共有”并附记四名家庭成员,具有法定公示效力。农村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土地管理法明确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 这里的“户”并非单一个人,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体。

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权属往往与“户”绑定,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仅登记一人姓名,也不意味着其为个人单独所有,而是对“户内全体成员共有”的简化记载。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实为韩老太、儿媳及两名孙子女“户内共有”,符合宅基地“户内成员共享权益”的法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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