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股东从旧公司离职并于同期成立新的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仿。后该股东要求查阅旧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被拒绝,其认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资料,遂诉至法院,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提问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簿凭证,本是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但是当股东离职后另起炉灶,并经营同类竞争业务时,其查阅请求是否还能得到公司的支持呢?
基本案情
李某系A公司的股东,占股20%。2023年2月,李某脱离A公司业务,并挖走A公司骨干和部分客户,成立B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仿。同年10月,李某邮寄相关函件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 A公司认为李某的目的,系为经营B公司获取商业信息,予以拒绝。李某认为,其为A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资料,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依法请求自行查阅或在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协助下查阅公司账簿、记账凭证和复制公司章程等材料的权利。其中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包含客户信息、交易价格等商业机密,如股东怀着不正当的目的请求查阅该材料,将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做了一定的限制。
面对如此情形,公司可以从以下情况举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有不正当的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举证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商业合同等证明两公司在营业范围、营业地域、产品类型、客户群体等方面相似,进而反映两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例如,可通过举证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或者其他可能掌握的证据予以证明。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例如,通过举证民事判决书、报警记录或者其他可能掌握的证据予以证明。
该案中,李某等十余人于2023年2月共同从A公司离职,于同期成立新的B公司,经调查B公司的税务开票记录,B公司的客户群体、经营业务等和A公司存在大量的重合,随机走访了B公司的部分客户,相关客户表示业务原为A公司提供,现由B公司提供。最终法院判断,A、B两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最终驳回了李某请求查阅A公司账簿、记账凭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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