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席某诉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子女的实际需求是重要考察因素。父母一方仅以收入较低为由,要求减少其在先已经确认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席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本案被告席某某系二人之女。席某与杨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席某某由杨某直接抚养,席某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离婚半年后,席某以自身收入降低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为每年1万元。诉讼中,席某提交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席某每年工资收入为4.4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后仅过了六个月时间,席某的收入水平、席某某的日常生活需求及社会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变化,席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且该标准未显著高于席某某日常生活所需。此外,席某正值青年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应认真工作、努力奋斗,承担起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及社会责任,其以工资收入较低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法院难以认同,其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总结
各案例均明确,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仅以自身收入降低为由,要求减少在先已经确认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抚养费的设立核心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理生活和学习需要,父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只有在给付义务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确实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如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离婚协议或判决所约定的抚养费标准,除非发生重大、持续的经济能力减损等法定特殊情况,否则不宜随意变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实务指导意见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不直接抚养方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身经济能力发生了重大、持续的减损,且该减损已影响基本生活水平。如仅以收入降低、工作变动等一般性理由提出减少抚养费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实务中,建议代理当事人时,充分收集和提交关于经济状况变化的客观证据,如失业证明、重大疾病诊断、无收入来源等材料,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进行综合论证。否则,主张降低抚养费难以获得支持。代理直接抚养方时,应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关注子女的合理生活和教育需求,防止对方以无正当理由减少抚养费,影响未成年人权益。
综上,父母一方无正当理由,仅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建议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经济减损的举证要求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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