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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中的风险权衡

2021-03-05


私人财富管理,是个多维立体工程,不同维度之间会有交叉,也会有冲突。冲突不可避免之时,利益如何抉择?风险怎样权衡?这都是对私人财富管理从业者智慧、能力甚至价值观的考验。


简单举以下几个例子以示说明:


保险  

我们在给客户做保险规划时,有些客户担心自己的保单成为责任财产(欠债会被执行,离婚会被分割)于是以父母名义投保,另外再配上遗嘱或者代持协议。这种做法看似规避了保单的财产责任,但又会出现衍生风险(如名义投保人离婚分割、身故争产、欠债执行等引发的纠纷)。

保险规划仍应回归“保险姓保”之本源,首先应当围绕被保险人搭建架构,在实现保障功能、保费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其次再考虑投保人(保单持有人)的归属问题。最终做到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客户家庭具体情况选择综合风险相对较低的解决方案。


股权  

当搭建家族企业股权架构时,有些妻子担心若成为登记股东(经营共同签字)今后可能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小马奔腾”案是典型);有些妻子又担心如果不做登记股东,丈夫将来可能擅自转移股权导致无法维权(“王宝强”案典型)。于是乎,成为登记/显名股东更好?还是签个《股权代持协议》,做个隐名股东更好?

在为家族企业提供综合股权规划法律服务时,应当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是否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实际取决于是否有负债合意、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等因素,和是否成为显名股东并无必然联系。在防范债务风险时,需要通过诸如公司章程、婚姻协议、赠与安排等“法律”工具,以及如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为客户设计股权架构。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作为一个法律架构,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没关系了。此后,受托人具有法律权利(legal title),受益人具有衡平利益(equitable right)。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对外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而不应当是委托人/保护人的傀儡(这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代持,而非信托)。

在很多家族信托实践案例中,信托类型的选择、信托条款的拟定、受托人及保护人权利范围的大小,都是影响信托效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平衡好各主体之间的“控制权”关系,信托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认定信托无效)。

俄罗斯千亿身家富豪普加乔夫家族信托被击穿案,就是反面典型。普加乔夫设立了5个新西兰任意酌情家族信托,在这5个信托架构中,普加乔夫既是委托人,又是第一保护人,又是受益人。在信托契约中,保护人的权利非常之大,受托人的权利小的可怜。2017年10月11日,普加乔夫的5个新西兰家族信托被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定为无效信托。法院认为,普加乔夫设立信托的真正意图“不是把他的财产控制权给其他人,而是把他的控制权隐藏起来”,这个信托属于虚假信托(sham trust),是无效信托。既然是无效信托,普加乔夫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即债权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提出索赔。

家族信托在资产隔离、传承规划等方面功能非常强大,但实现强大功能的前提是信托本身的合法有效。除了前面所阐述的控制权的设置以外,设立家族信托时,装入信托的财产有无损害债权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完税……都是会影响信托安全、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权衡隐私、隔离性、传承效果等风险之前,首先要考虑信托的效力风险(尽量避免信托被击穿),这是无法绕过且不容忽视必经之路。


CRS  

在CRS领域,客户的问题常常是“某涉税信息是否会被交换?”

有些从业者在给客户具体建议时,倾向于建议客户改变税务居民身份,从而达到避免涉税信息被交换到中国的风险。譬如,很多人会建议客户先通过投资移民取得小国护照或小国TIN(纳税人号码),“成为”该小国的税务居民,从而“完美”规避CRS,即不再被视为需申报的中国税务居民,涉税信息也就不再需要交换给中国政府。

要富过三代、百年传承,我们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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