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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典型案例 || 离婚后妻子发现前夫在婚内向第三者转账百万余元,是否有权追回?

2021-05-06

离婚后妻子发现前夫在婚内向第三者转账百万余元,是否有权追回?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

离婚后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转款两百万元,妻子在备受精神、心理双重痛苦的同时,能否要求追回财产损失?是全部追回还是部分追回?李露律师代理的白女士的案件,给大家提供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案情介绍

白女士和武先生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第三者林女士三番五次给白女士发送短信,并告知其与武先生的关系。经与武先生核实后,白女士才得知在其与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武先生与林女士便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承认在林女士的要求下,在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分三次共向林女士转账200万元。白女士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愤怒、委屈,自己在家里精心抚育子女,协助武先生工作,但是其不但背叛婚姻还给第三者转账巨额款项,其于无助之时委托李露律师帮助其主张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5月白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武先生赠与林女士20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林女士立即向白女士返200万元。

林女士辩称:自己以为白女士与武先生于2018年4月已经离婚,武先生的转账均发生在与白女士离婚之后, 白女士无权主张赠与无效;即使是在婚内转账,白女士与武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务独立,武先生的银行流水无法反映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白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

庭审中,李露律师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各方举证情况,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

关于白女士与武先生的离婚时间的确定:婚姻状况以婚姻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情况为准,白女士提供的离婚登记审查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足以证明两人于2018年10月才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未经白女士的事后追认应属于无权处分,林女士不属于善意取得第三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2

武先生与白女士系合法夫妻,武先生婚外又与林女士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严重伤害了白女士的感情及其财产权利。白女士含辛茹苦带着孩子,相夫教子,自己的丈夫不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且将巨款赠与他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两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因此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3

武先生与林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且约定如果一方存在隐瞒或转移虚报婚内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全部的财产。本案中,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武先生隐瞒了这部分财产,因此该部分财产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归白女士个人所有。

4

不管武先生与林女士之间的婚外情关系是如何开始?如何结束的?都无法改变侵犯白女士财产权利的事实,以及给白女士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林女士在收到起诉状后也多次提及归还部分款项事宜,说明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妥,武先生及林女士应尊重客观事实,遵守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武先生向林女士转账支付的200万元,系其与白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林女士的赠与,该赠与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白女士不认可该赠与行为,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林女士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白女士与武先生。因白女士与武先生离婚登记时约定一方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由另一方全部所得,故上述200万元应全部归还白女士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武先生在2018年10月前向林女士赠与200万元的行为无效;二、林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白女士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林女士不服并上诉至中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李露律师的帮助下,白女士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

律师追记

本案中,白女士与武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有隐瞒财产的情形,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如果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或者对于该部分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财产依然应该是全部追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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