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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15期丨离婚后与财产相关的纠纷类型与律师观点

2021-05-06

第14期月刊,分析了离婚后与孩子相关的纠纷类型和律师观点;本期月刊,我们分析离婚后与财产相关的纠纷类型和律师观点。

一、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纠纷

离婚后没多久因为当初太急于离婚了,都是对方逼我的等种种原因感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对自己太不公平了,所以想要推翻原来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方式,重新分割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失效】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这类纠纷提出的期限和能够被支持的理由: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定离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要注意的是,其一,一年是除斥期间,从离婚登记之日起算1年,究其原因是这是一个法定撤销权,应该是一个不变的除斥期间,而且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如果认定是自知道被欺诈、胁迫之日起1年内可以起诉的话,相当于无限延长这个诉讼时效,若一方或双方已经组成新家庭时,将给新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因而应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算;其二,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可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且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据难以取得,因而原告败诉的可能性相对来讲比较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再8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与申请人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在本案中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以共有财产尚未分割提起的纠纷

1、双方都知晓该共有财产的存在,只是一直尚未分割。

此时不管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要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因为此时认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尚未打破,可以认定是一个物权共有的状态,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上述法律规定的系夫妻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及诉讼时效,即对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处理的前提及诉讼时效,而双方在离婚时对诉争房产未作分割处理,故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了财产的纠纷。

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已失效】: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诉讼时效因为《民法总则》的公布,已经变为了三年,不是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时的一年,而是自发现之日起的三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0169号判决书中,被告抗辩前配偶在一年前就知道房屋的存在,现其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法院就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与第三者相关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1、离婚后发现一方离婚前有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

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深圳法院现行的判例是,如果是离婚后发现该行为的,原配偶仅能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物的一半。如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5064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返还钱款的数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原告与第三人已离婚,双方已经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对本案所涉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原告个人所有的部分。本院酌定按照夫妻各50%的标准进行分割。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知道配偶有外遇的时间不等于知道配偶已经转款的时间,诉讼时效应从知道配偶已经转款之日起计算,因而提交的银行流水或者转账记录的截图时间就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79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确认的事实,其于2004年6月已发现王井伟为江丽购买案涉房屋之事,原告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表亦于2015年11月28日打印,原告直至2019年3月29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张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但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原告使用案涉房屋行为并不意味着其已取回该房屋,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果,因此,原告本案起诉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本院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己提交的证据把自己给坑了,就很尴尬了。

2、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有第三者从而提起损害赔偿的纠纷

首先本类案件案由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只有协议离婚,并且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后提出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才会被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现已失效】: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现已失效】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而,实践中,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成功的案例不多,就算成功了,金额也不大,纯粹出气型案件。摘取成功案例如下,在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989号一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责任问题,原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过错行为遭受的损害程度;另一方面被告的过错行为发生在原告服刑期间,原告服刑也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因素之一。综上所述,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综上,本期是离婚后与财产相关的纠纷,加上离婚后与孩子相关的纠纷,离婚后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律师分析已经介绍完毕,让我们期待第15期月刊。

梁冰家族律师团队简介

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是由深耕家事诉讼业务以及为企业处理疑难复杂家企事务的资深律师组成,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多年来承办家事纠纷与家族财产传承案件和项目600余宗。

团队主任梁冰律师拥有国际注册高级财富管理师资格证,入库深圳市首批遗产管理人律师,是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负责人;特别擅长处理财产形式多样的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设计家族财富风险防范方案和财富传承方案、为高净值人士拟定夫妻财产约定及遗嘱筹划股权。

团队律师将秉承有温度、有深度、有态度的办案风格,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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