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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18期丨《民法典》时代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2021-05-08

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18期

《民法典》时代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案例引入

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作出一审宣判,除了判决诉讼双方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之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方在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男方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男方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起案件中关于5万元的家务补偿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热议。

一、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男主外女主内是绝大多数婚姻家庭生活的常态。已婚妇女在家庭中身兼清洁工、厨师、育婴师、培训班接送司机等数职。随着社会进步,女性地位进一步提高,家庭观念相对开明,更多女性得以接受系统教育,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但是,家庭中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未改变,女性成为了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者。

对于职业女性来说,家务劳动是一副沉重的枷锁,职业女性不得不套着这副枷锁在职场中与男性竞争,回家又必须承担繁琐的家务,无形中挤压了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禁锢了她们职场进步的步伐;对于家庭主妇来说,她们因家务劳动放弃了自身发展的机会成本,她们从事着世界上最繁琐的工作却无法计算报酬,直接丧失了经济收入,实际上是充当了另一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免费保姆,当婚姻解体时,普遍会出现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等情况。对于女性为婚姻家庭生活作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坐视不理。

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所指出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提出经济补偿,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二、2001年《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务劳动

补偿制度

已经废止的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婚姻法》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第一、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即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已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请求时间为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一方是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第三、在家务劳动方面负担较多义务。作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在诉讼离婚时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抚育陪伴子女、照料年迈老人、料理家务等方面的证据。

在现实中,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绝大部分夫妻采取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极少有夫妻会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这种情况下使得夫妻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且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极少,将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使得2001年《婚姻法》第40条缺乏可实际操作性,间接沦为了摆设,甚至可以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

三、2020年《民法典》中规定的家务劳动

补偿制度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原《婚姻法》第40条中原有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换言之,无论夫妻双方是否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都可以在离婚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让更多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受到了肯定甚至是被赋予了直接的经济价值,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的是:

第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形式。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不限于金钱补偿,双方可以灵活地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或房屋居住权进行补偿,甚至另一方的股权、虚拟财产等都可以作为补偿的一种形式。

第二、补偿标准。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还是《民法典》第1088条,均没有就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在裁判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参考的具体因素也各种各样,补偿数目不一,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大部分补偿标准都偏向保守,数额较低。这也是上述北京房山法院《民法典》“家务补偿制度”第一案引起网友热议的原因,因为补偿数额仅为5万元。笔者认为,综合来讲,量化家务补偿数额应参考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被请求经济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补偿一方所做的家务劳动强度和时间、为家务劳动作出的个人牺牲大小、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等。

四、结语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没有了财产分别制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将大大增加。

对于请求补偿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要尽量全面收集关于抚育陪伴子女、照料年迈老人、料理家务等方面的证据,如日常视频、照片、微信聊天、朋友圈、家人及朋友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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