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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典型案例||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民法典实施后结果将不同

2021-05-07

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民法典实施后结果将不同

案情介绍

郭某(男)与王某(女)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4月登记结婚,2016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回娘家居住。之后托中间人多次劝和无果,郭某再未见过王某。2016年12月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证,认定王某为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为王某之父。

2018年5月、2019年8月,郭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未予准许。2019年11月,王某以自己被郭某辱骂殴打导致精神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至其病情康复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要求郭某承担医疗费3万余元。

2020年4月,不堪重负的郭某及其家人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所里安排婚姻家庭部负责人李露律师和樊荣律师代理了该案。郭某向律师陈述完基本案情后,多次表示,自己也是婚姻的受害者,结婚时家里花费很大,婚后三个月王某就回娘家居住,人财两空。希望律师帮助他们解决本案诉讼纠纷,能协助他们摆脱婚姻的不幸。

律师代理意见

李露律师表示,本案为扶养费纠纷,依照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从该案时间节点来看,王某有婚前隐瞒疾病的行为。如果让郭某全额承担扶养费及医疗费,对于郭某来讲将是极大的不公。

为了找到案件突破口,李露、樊荣律师收集了此前两次离婚诉讼的全部证据,又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分析和查证。经向残联咨询以及对国家相关标准的反复查询,确认残疾证办理条件为“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方可办理,遂以此为切入点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王某2016年12月办理残疾证所需的全部资料,以证明王某在结婚前就有严重精神疾病,其隐瞒了相关病情,有过错,扶养费应当少付或者不付。庭审中,律师根据已经确认的残疾证的办理要求,向法庭提出了王某在婚前已经患有精神疾病,隐瞒精神病史有错在先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了律师的答辩意见,之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郭某支付王某5万元,双方离婚,再无任何纠纷。因扶养费案件与离婚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律师按照调解意向又代理郭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郭某支付五万元补偿金。扶养费案件王某方也办理了撤诉。至此,郭某及其家人长达四年多的不幸婚姻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彻底解决了两个家庭的恩怨。

律师总结

该案的顺利办理,在于关键证据残疾证办理的时间,证明女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存在过错。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该案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根据《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本案中郭某在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即结婚的情况下,其不但可以撤销婚姻,同时可以要求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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