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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离婚六年后发现丈夫离婚时隐瞒财产该如何处理?

2021-07-03

离婚六年后发现丈夫离婚时隐瞒财产该如何处理?

今日案例  / Today's case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家事案件中不可避免要涉及的问题,在当前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下,社会公民财富的累积造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相当的复杂性,成为当前家事案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夫妻一方隐瞒财产,导致离婚时一方不知情而对该部分财产未做分割。那么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李露律师代理的王女士的案件便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贺先生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贺先生以买受方式取得西安市某区A房产一套,并对王女士隐瞒涉案房屋存在的事实。2014年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王女士于2020年4月得知该房屋的存在,遂于2020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涉案房屋,同时因贺先生离婚时的隐瞒行为,给其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律师意见-

李露律师认为:

一、王女士离婚后六年才得知该房屋存在的情形,经律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二、该房屋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三、因贺先生隐瞒涉案房屋存在的事实,王女士对此并不知情,导致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房屋并未提及和分割,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在分割时应给贺先生不分或少分。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登记在贺先生名下,归贺先生所有,贺先生按照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减去其离婚后个人支付的财产部分,向王女士补偿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 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案件结束后,发送短信向李露律师表达感激之情。与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人士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合法的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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