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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23期丨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问题的起草要点

2021-08-03


一、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难不难


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对法律一知半解,为了快速离婚,在离婚协议先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觉得离婚后可以再通过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方式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做法究竟是否可行?

【案例】

陆某、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归刘某抚养、后陆某以李某存在吸毒行为、有大量债务且孩子曾因债务被绑架、收入过低、孩子户口在东莞但在广州读书、自己抚养条件更好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1、卢某没有举证证明刘某仍有吸毒行为或因刘某吸毒对女儿产生影响,而且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执行情况说明》也显示刘某2017327日至119日接受社区戒毒管理,行为良好;2、卢某主张刘某欠债很多,曾令孩子遭绑架。但刘某否认仍存在欠债,卢某应对刘某欠债情况进行举证,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债权人带走刘某及孩子需要还钱才能回家的情况是在离婚前,刘某现在的经济条件与双方协议离婚时相比,没有更不适合抚养女儿的情况出现;3、无证据证明卢某的抚养条件优于刘某及其家人提供的条件;4、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法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驳回卢某起诉。

在能证明一方曾经存在吸毒、曾因欠债导致孩子被债权人带出去的情况下,起诉变更抚养权仍败诉,究竟原因是因为司法解释对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虽然第四款有兜底性条款,但是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十分明确,但原告方通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因而离婚后再起诉变更抚养权很难。

二、可否约定轮流抚养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轮流抚养,约定有效,但笔者个人认为轮流抚养仅适用双方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同一片学区,双方工作稳定(公务员、事业单位最好),双方性格温和、沟通畅顺(至少再见也可以是朋友)的离异父母,一般以半年为限轮流抚养(按学期划分轮流期限较好),否则日久必将产生纠纷矛盾。如果产生纠纷,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时,是否适用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呢?

【案例】

常某与穆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小穆于2014825日出生。2016815日,常某与穆某以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安排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女儿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权,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有义务共同支付抚养费、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等费用,费用各一半;(2)如遇孩子上学、医疗等各方面问题,需父母双方共同协商,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共同协商后决策;(3)孩子自小应学习至少三种或以上才艺,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4)父母双方有时间要带孩子出去游玩,包括逛商店等,可视情况而定,如遇节假日,孩子应轮流照看;(5)父母双方应给予孩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给予正能量;(6)父母双方可随时照看孩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一方照看;(7)如一方或双方再婚,抚养权依然归双方所有,直到孩子自愿选择随父、随母为止;(8)孩子共同照看可一周一换,有特殊情况如双方时间不允许时,应提前协商通知。离婚后不到三个月,常某以婚生女年幼,需要哺乳;孩子喜欢跟母亲一起,母女更容易沟通;其有固定收入,由其直接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被告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成长等理由,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女。

法院认为:轮流抚养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但执行中也要靠双方互相配合,自觉主动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中产生分歧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轮流抚养协议,若强制要求各方按照协议履行无益于纠纷的解决,也会损害婚生女的权益,会对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在双方未能就抚养权达成新的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婚生女刚满两周岁,尚处于由哺乳向独立进食的过渡期,根据常理即可确定该时期对母亲的依赖度要明显大于父亲。再综合原、被告的其他各项抚养条件,由原告常某直接抚养对婚生女的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因轮流抚养发生纠纷时,法院判决抚养权归谁时,适用的情形与变更抚养权不一致,反而与离婚时争取抚养权的情形相似,哪方对抚养孩子最有利,抚养权判决归哪方。正因为轮流抚养在履行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思是说,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轮流抚养的前提之一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过,实践中仍能看到个别案例是人民法院忽略此前提,直接从最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判决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三、能否约定抚养权归一方

但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

可以,而且有效,一般据此要求变更抚养权时,适用变更抚养权的限制性情形。

【案例】

袁某、尹某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载明,孩子小袁归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孩子有权利要求跟任何一方生活),男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给女方作为小袁成年前的医疗费及上学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与女方生活的孩子。离婚后,袁某已按《离婚协议书》将30万元的医疗费用及上学费用支付给尹某。

一审法院询问小袁,其表示其目前在深圳市南山实验小学某部就读六年级,其喜欢在深圳生活,平时与原告一起生活,但被告有时会探望他,虽更喜欢原告,但也喜欢被告,更愿意和原告、被告一起生活。

后原告尹某起诉要求小袁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抚养权的主要内容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照顾子女的权利,但同时也涉及监护教育、住所指定、惩戒、子女财产管理、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抚养权。本案,虽然离婚协议将抚养权的主要内容,即共同生活、照顾子女的权利约定归女方行使,但该约定属当事人分配权利义务、安排未来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导致该约定无效的因素,故本院认可该约定的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或者出现新的事由,使到协议对抚养权的约定会对小孩的利益产生重大损害,才构成请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否则应当维持当事人对未来生活的安排。

四、假离婚时约定的抚养权条款

有效吗

不管是为了购房还是其他原因办理的协议离婚,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能因为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被撤销,但是抚养权相关条款一般视为有效。

【案例】

贾贝妮、葛文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葛某归葛文抚养,贾贝妮承担孩子全部的教育费、医疗费、社保费、保险等全部开支,另每月还需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贾贝妮起诉声称是受葛文蒙蔽假离婚,假离婚后,孩子仍跟随自己及自己的母亲生活,自己患有患有多囊卵巢不孕不育综合证有可能不孕不育,孩子生病时都是自己及母亲照顾,葛文对孩子不闻不顾,且对孩子有暴力行为。贾贝妮因而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贾贝妮的主要证据为父母及好友的证言等,因证人与原告均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在未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贾贝妮主张葛文完全不尽抚养义务,证据不充分;至于葛文是否存在品行不端的情形,因目前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同样不予采纳;因而无法充分证明葛文确实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相关事实,且葛文提供了个人收入证明以证明存在固定生活来源,其母亲亦表示愿意帮助照顾孙子;法院判决驳回贾贝妮起诉。

五、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无需支付

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变卦

离婚协议不妨碍孩子在必需时起诉要求抚养费,因而就算离婚协议约定非抚养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仍有可能变更。

【案例】

宋某与孙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小宋由孙某抚养,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宋某未给付孩子抚养费,且离婚后,宋某至今无固定工作。2018年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550元。后孙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法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父母双方2016927日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婚生女小宋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的规定,现因小宋母亲的抚养能力下降,小宋要求父亲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六、能否约定逾期支付抚养费

需要支付违约金

【案例】

基本案情:2019510,男女双方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20188(含当月)起男方支付给孩子抚养费7000/,其中自20188月至20195月的抚养费(共计7万元整)于办完离婚手续后一周之内一次性全额汇入女方指定账户,此后费用每月5日前汇入女方指定账户。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人民币100元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款之日止。若违约,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女现年3周岁,一直随乙女居住。因男方未按约给付抚养费,故女方以孩子名义诉至一审法院判令父亲支付20188月至20205月抚养费154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100,20195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等。

法院认为:因支付抚养费系法定义务,孩子要求父亲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

可以约定,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支持的案例,有不支持的案例,笔者个人认为,因《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因而,日后可以大胆约定相关违约金条款,因为毕竟法院可以找到支持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七、探视权能否要求集中行使

【案例】

刘某与刁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刘由刁某抚养,刘某有探视权。后因刁某工作原因从广州前往江苏工作,刘某起诉称因刁某房产及户籍所在地在广州,其要求要在广州对儿子进行探视。

法院认为,法院小刘已经在苏州在幼儿园,若探视地点安排在广州,刁某需定期携带小刘往返广州与苏州,经济支出较大,时间耗费长,将严重影响刁某与小刘正常的生活与学习。考虑到两地相距较远的特殊性,法院认为宜确定一段集中探视时间,即刘某可在儿子小刘的寒、暑假期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探视,另外刘某每个季度有权探视儿子小刘一次。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判决集中行使探视权,那在离婚协议中根据具体情况做集中行使探视权的约定无可厚非。

八、小结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由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一般来讲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尤其是抚养权,切记,如果要孩子的抚养权,任何时候,不要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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