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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民法典下的抚养制度,孩子背后的成长支柱

2021-08-06

1、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是什么?

第一,根据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离婚时,父母如果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则一般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父母既可以约定由一方来抚养子女,也可以约定由双方来轮流抚养子女。

当然,如果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父母想要变更抚养权,只要父母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能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第二,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确定。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法院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会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以谁来抚养子女最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来考虑抚养权的归属。

虽然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是重要的衡量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即使经济条件非常优秀,但没有时间直接抚养孩子,那么法院也会考虑将抚养权交给更有能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如果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根据子女的年龄阶段来确定。

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则进一步细化为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抚养权确定规则,例如2周岁以下、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上不同年龄段的子女抚养权分别有不同的确定细则,详见后文逐步进行解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于2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父母离婚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父母双方协议也可以变更这个规则。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该决定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民政机关经过简单询问后可以将这个抚养方案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备案登记。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在诉讼离婚中,父亲想要争夺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需要证明母亲有下列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当然,在诉讼中,父母双方依然可以在调解阶段协商一致由父亲来抚养2周岁以下的子女,此时法院在确认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后,也会支持这个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4条: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45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对于已满2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对于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在遵循本文第1问的普遍性原则下,如果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时可优先考虑由其抚养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5-48、57条 
  第46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可以做出的符合其意思能力的法律行为。因此,在父母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为使他们更好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5、婚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授精技术愈加成熟,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越来越多。人工授精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自然的性行为而受孕的婚生子女,包括采用丈夫供精或者非丈夫的他人供精而人工授精,也可通过体外授精等方式来生育子女。

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的,该子女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条链接】

《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6、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关父母对婚生子女抚养归属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由于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因此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7、离婚时,父母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吗?

协议离婚时,双方不但要声明自愿离婚,还要对子女抚养、财物分配以及债务处理做出妥善安排。只要双方愿意约定轮流抚养孩子,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一般都可以在离婚登记时进行备案登记。

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以在法院调解下对抚养权达成一致约定轮流抚养。

此外,如果在父母轮流抚养孩子期间,一方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一方发现另一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那么可以与另一方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8、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根据(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3)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如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9、对方拒不履行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抚养费是指离婚后,父母所应当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关于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申请,主流意见认为由于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子女,因此应由子女作为申请人、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1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0、对方拒不履行关于抚养费的离婚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订立的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或者子女都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经过诉讼程序:

(1)由子女作为原告提出抚养权诉讼,要求具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对于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起诉后、判决前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抚养费的裁定,以便孩子尽早的获取生活保障。

判决时,人民法院会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如果申请抚养费的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


另外,只有以下几种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和调解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236-238条
第106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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