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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以案释法|“夫妻公司”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吗?看法院如何认定

2021-10-13

“夫妻公司”是家庭财产多元化的产物,俗称“夫妻店”。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公司,大多数人都会这样想:拿自己家钱出资成立公司,自己经营管理,公司所有财产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公司财产。

这种想法对吗?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实务判例: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1995年2月21日,张×与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11年9月5日,原告张×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中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3年6月创办北京某设备安装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财务与家庭收支不分。2009年间,由于公司未按时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涉案公司的股权状况是,股东张×以货币方式出资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股东吴×以货币方式出资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

裁判要旨: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司从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分割公司利润的情况下,且未提交一致同意分割公司利润的书面文件,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及资产问题应当另行解决。其次,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样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制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原审判决将公司的汽车、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资产、公司债权债务判归张×所有及享有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律师评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即使是以家庭财产出资成立的“夫妻公司”,也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能被随意否定。
作为“夫妻公司”股东的“夫”与“妻”,拥有公司股权不等于直接拥有公司财产,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也不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成立“夫妻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家庭财富的积累与充足。私人财富与股权律师建议您:成立“夫妻公司”的同时,不妨对公司出资及收益作一份明确的书面约定,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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