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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婚姻生活丨从“优质偶像”事件看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021-12-22
最近某优质偶像的大瓜令大家废寝忘食,笔者有友人因在机场吃瓜过于投入错过了飞机。李小姐的第一篇文章中透露优质偶像在结婚登记前与其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这其实也是很多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婚姻通常会采取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此类约定是否有效,还得综合实际情况来看。
01
经典案例
【案例1:婚前财产约定一方婚前首付的房子按份共有有效】
陈晓峰和魏小凤两个人前世可能有一段孽缘,自从恋爱开始,两人就打闹不断,陈晓峰人前是个大老板,手下十几号人,每年收入也有几百万,但每次两人吵架都被魏小凤打、抓手和脸,两人打闹分手了好几次,最终陈晓峰还是放不下魏小凤,两人走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两个人的性格都没有收敛,魏小凤还是打陈晓峰,陈晓峰忍无可忍,终于还是离婚了。然后离婚不久,魏小凤告诉陈晓峰自己怀孕了,陈晓峰于心不忍,不想孩子像自己一样有一个不幸福的童年,便重新追求魏小凤,要求复婚。魏小凤说,复婚可以,但陈晓峰离婚期间在一线城市买了价值一千万的大房子必须一人一半。陈晓峰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他本来也是不在乎钱的人。
两人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并进行公证,约定陈晓峰在复婚支付首付款500万购买的某房产,二人登记结婚后,银行的按揭余款由双方共同承担,但该房产在二人登记结婚后属双方按份所有,各享有50%产权,如因陈晓峰原因导致离婚,则该房产全归魏小凤所有。
两人复婚孩子出生后,仍然经常打打闹闹,陈晓峰为了孩子,也就忍让下来了。谁知道后来魏小凤开始对孩子进行打骂,陈晓峰不舍得孩子跟着他受苦,愤而提起了离婚。魏小凤认为,是陈晓峰提起的离婚,那就算是陈晓峰的原因导致离婚的,因而涉案房产应全归她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的涉案房产虽系陈晓峰于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但其与魏小凤在缔结婚姻前自愿就涉案房产达成结婚后,双方各享有50%产权的书面约定,因而涉案房产应归双方按份共有。现魏小凤没有证据证明离婚是因为陈晓峰的原因导致的,因而魏小凤所陈述房产应归其全部所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由于该房产贷款在陈晓峰名下,因而判决房产归陈晓峰所有,陈晓峰按50%的份额支付魏小凤房产补偿款。
【案例2:再婚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百年后房产归一方所有有效】
都说再婚夫妻遇到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林峰觉得自己很幸运,原配太太中年病逝后,自己把孩子拉扯大了,经人介绍认识了吴红,吴红就是林峰喜欢的温温柔柔的南方人。但毕竟是半路夫妻,林峰还是留了一点心眼,要求与吴红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约定双方婚后一起居住在自己的深圳的房子里,双方的工资都放在一起生活,并且约定百年后,谁最后走,房子归谁。吴红觉得也公平,同意了。两人签订协议后就领了结婚证,然后住在一起,婚后吴红也是非常细心照顾林峰的身体,林峰也是尽心呵护吴红。十年后,没想到林峰在一次体检中查到有不治之症,很快就住进了医院,在林峰住院的几个月里,都是吴红忙里忙外照顾林峰的,林峰的孩子很少出现。不久,林峰就走了,吴红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要求林峰的孩子配合把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遭到了拒绝,吴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婚前财产约定签订于双方结婚前一周,体现了双方对婚后生活、共建稳定关系的意愿,是婚后相爱终身的承诺,因而应认定为具婚前财产约定的性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内容不宜予以变更或撤销。退一步讲,该份协议由林峰单独书写、双方共同签字,写日期,具有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合意处理夫妻财产的遗嘱特点,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亦为有效。因而,不论从婚前财产约定还是从遗嘱的角度,都应为有效;因而该房产应归吴红所有。
【案例3:婚前财产约定个人所有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未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陈琦长得漂亮,自己也知道,虽然陈琦没读大学,所以陈琦一直想利用外貌优势嫁一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男人。年轻的时候左挑右挑,岁月慢慢就过去了。后来陈琦遇到了余华,余华说自己虽然在老家没有房子,但自己毕业后去了广州,买了几套大房子,结婚后,他可以把其中一套没有贷款的房子送给陈琦个人所有。陈琦同意了,但要求跟余华签订协议。余华自己草拟了一个协议,约定其自愿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套房子约定归陈琦个人所有。陈琦开心地签了字,两人结婚登记了。
但陈琦没想到余华是个花心种子,结婚后没多久余华就本性暴露,四处留情。陈琦没有办法,想着趁还没有孩子先离婚。余华劝了陈琦几回,见陈琦软硬不吃,余华也不留情面,起诉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该房产的赠与。
法院认为:余华与陈琦的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实际上成立的涉案房产为标的的赠与合同,余华未将上述房屋过户给陈琦前,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余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产未过户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因而判决支持余华的请求。
02
律师分析
(一)我国认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约定有效且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应通过公证等手段防止一方撤销协议或某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03
婚前财产约定的适用建议
(一)资产丰厚者婚前必备
1、起到隔离家庭财产的风险
有产者,特别是第二代有产者,其个人财产有部分是与家庭财产混同的,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势必涉及家庭财产。
2、起到隔离公司财产的风险
部分有产者代持了家族他人股权,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会涉及股权的分割,容易引发类似土豆网的上市事件。在进行股权类的约定时,可将人身权和分红权区分。

(二)再婚时选备
1、与继子女有可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时,如果不想继子女对自己的财产有继承权,可备有夫妻财产约定及遗嘱。
2、老年人再婚时,为了让自己的子女放心,可备有夫妻财产约定及遗嘱。
3、老年人再婚时,为了小自己多年的再婚伴侣放心,可备有夫妻财产约定。
04
律师建议
因婚前财产约定专业度较高,建议交给专业人士草拟,并在草拟的过程中应多加考虑弱势方或为家庭生活多付出方的利益,不可一味追求日后婚后生活的分别财产制,可考虑实行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方式,以免造成一方一味忍让,最终忍无可忍互相撕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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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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