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可以用新冠疫情或其管制措施作为不能履约的免责理由?
可以,新冠疫情或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不能履约的免责理由,但需要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与不能履约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否则难以免责。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履约的证据。
不一定。为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司法界提倡尽可能履约,而不是发生疫情直接成为全面违约的理由。要看实际上新冠疫情或其管控措施对履约不能的影响有多大,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免除违约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如果发生新冠疫情或被管制后没有及时通知而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失,那么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履约的证据;(3)及时通知相对方并保存通知已送达的证据;(4)保存对方同意迟延履行的证据。
3、合同中未约定新冠疫情或其防控措施的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不影响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条款进行免责,只要符合不可抗力的发生并造成了无法履约的情形,即使合同里原先没有写“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也可以通过法定条款及证据的结合达到使自己免责的效果。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履约的证据。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能否中止?
可以。如果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中止之规定。企业需留意的是,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据;(3)待疫情防控解除,及时行使请求权。
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中的期间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上诉期、答辩期等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形来决定。
【建议】:(1)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风险;(2)在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顺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