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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案例分析:变更抚养权怎么那么难

2022-08-18

作者:梁冰律师

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大多数是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经常会有当事人问:“万一孩子判给对方了,我还能再要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根本目的,但是在现实当中却很难能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01
案例
01
李某、黄某变更抚养纠纷案
案号:(2017)粤01民终19460号
案件评析: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的,无法定理由,不予变更抚养权。
案件概述
李某、黄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由黄某携带抚养,并承担全部费用,直到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后李某起诉称离婚协议非其自愿做出,要求变更抚养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自愿做出,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有正当理由。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黄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尽抚养义务等情况。李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02
岑某1、高某变更抚养纠纷案
案号:(2017)粤06民终12128号 案件评析:无证据证明抚养方存在法定的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的,不予变更抚养权;非抚养方的抚养条件更加优越,亦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比照当地的经济水平,降低抚养费。
案件概述
岑某1、高某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岑某2由高某抚养,随同高某生活,岑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房屋贷款费),抚养费支付至孩子18岁,18岁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时间。双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厂房所得收益归儿子所有,18岁之前所得收益归高某管理使用,岑某1有收益使用知情权,18岁之后归岑某2所有,由其自由支配。后岑某1认为高某把厂房收益巨款挪用挥霍,严重侵害被抚养人利益,严重违反离婚协议书约定,并因其无力支付巨额抚养费,拒绝让岑某1探望儿子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并降低抚养费为1500元、公开厂房收益及使用情况。高某反诉要求岑某1按15000元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本院在处理抚养权变更问题时,主要从变更抚养权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考虑。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高某生活,并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至于厂房收益使用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原本就约定该收益在孩子18岁之前由高某管理使用,岑某1享有收益使用的知情权,现高某已在庭审中对收益的使用情况做详细陈述,且岑某1已经知情,其相关主张不成立,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而对于岑某1所称的其抚养条件更加优越,该情形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岑某2的抚养权给高某时即已存在,并非新出现的事实,故此,亦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考虑到每月15000元抚养费确远超本地经济消费水平,又考虑双方约定抚养费包含每月按揭贷款5000元,故确定岑某1支付的抚养费降低至8000元(减去按揭贷款后,每月实际可用的抚养费仅有3000元)。
03
叶某1、黄某变更抚养纠纷案
案号:(2017)粤13民终5862号
案件评析:无证据证明抚养权变更存在法定的理由或符合离婚协议约定的变更理由的,即使孩子一直按约定让非抚养方代为抚养的,亦不予准许变更抚养权。
案件概述
叶某1、黄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叶某2由黄某抚养,但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叶某1母亲生活,故将女儿暂交由叶某1代为照顾,直至10岁,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有直接探视权。如果叶某1家庭存在照顾不周或伤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黄某有权终止叶某1代为抚养的权利。后叶某1起诉称黄某没有支付抚养费要求变更抚养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中约定代为抚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及抚养权的归属在协议中进行了约定,未有证据佐证黄某存在协议约定的可以变更抚养权情形,亦未有证据佐证黄某存在法定的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因而叶某1起诉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请求的理由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04
卢某、刘某变更抚养纠纷案
案号:(2017)粤19民终5366号
案件评析:无证据证明抚养方仍有吸毒行为或因抚养方吸毒对孩子产生影响;离婚时已经知悉离婚前孩子因抚养方债务被绑架,离婚后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无证据证明抚养方存在其他法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因而不予变更抚养权。
案件概述
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刘某抚养李某、后卢某以李某存在吸毒行为、有大量债务、收入过低、孩子户口在东莞但在广州读书、自己抚养条件更好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1、卢某没有举证证明刘某仍有吸毒行为或因刘某吸毒对女儿产生情况,而且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执行情况说明》也显示刘某2017年3月27日至11月9日接受社区戒毒管理,行为良好;2、卢某主张刘某欠债很多,曾令孩子遭绑架。但刘某否认仍存在欠债,卢某应对刘某欠债情况进行举证,未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债权人带走刘某及孩子需要还钱才能回家的情况是在离婚前,刘某现在的经济条件与双方协议离婚时相比,没有更不适合抚养女儿的情况出现;3、无证据证明卢某的抚养条件优于刘某及其家人提供的条件;4、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法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驳回胡某起诉。
05
梁某、曾某1变更抚养纠纷案【成功案例】
案号:(2017)粤06民终659号
案件评析: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予以变更抚养权。
案件概述
曾某1、梁某离婚时约定儿子归曾某1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梁某起诉称双方是为了剩余二胎假离婚,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儿子一直实际由自己抚养,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并尊重孩子本人意愿,儿子已年满13周岁,其明确表示原因跟随梁某生活,且梁某有抚养能力,支持变更抚养权。
06
黄某1、黎某变更抚养纠纷案【成功案例】
案号:(2016)粤07民终2959号
案件评析: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予以变更抚养权。
案件概述
黄某1、黎某协议离婚时约女儿黄某2归黄某1抚养,后黎某起诉称黄某1现在没有工作,有大量外债,女儿黄某2愿意跟随其生活双方,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黎某与黄某1在就业条件方面无明显差异,虽然黄某1父母均有固定收入,但父母的经济条件仅起到辅助作用,况且黄某1前期存在大额借款,靠其父母帮助偿还,黄某1的父母在兼顾自身生活以及帮助偿还债务的基础上,对黄某1抚养女儿的经济辅助能力有限;其次,考虑双方的婚生女儿黄某2已经年满10周岁,即将步入青春期,女儿跟随目前生活更有利于青春期的身心成长;再次,法官征询女儿黄某2的意见,黄某2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最后黎某现任丈夫出具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抚养黄某2至其成人,因而黎某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07
唐某、徐某变更抚养纠纷案【深圳案例】
案号:(2016)粤03民终11544号
案件评析:无证据证明抚养方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不予支持变更抚养权。
案件概述
唐某、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徐1归徐某抚养、徐2归唐某抚养,两个孩子跟徐某生活,唐某可随时看望,抚养费由徐某全权承担,唐某每月支持抚养费;后唐某起诉称徐某存在长期、多次、家暴行为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自己在深圳,三个孩子全部交给老家母亲照顾,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归自己,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对徐某1、徐某2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按照协议书履行各自责任,唐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徐某在抚养徐某1时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不利后果;2、婚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仅涉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涉及到子女的父母权利问题,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因而不予变更抚养权。
02
变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以上案例,人民法院处理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已失效)的第16条和第17条,这就是案例中所称的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有部分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第36条,即“ 离婚与子女”这一条。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03
律师建议
1. 协议离婚时,如果想要孩子,不要为了快速离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比争夺抚养权难太多。
2. 尽量跟8周岁以上的孩子建立感情,以便在法官征询时,孩子可以表示日后愿意跟自己生活。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主要是因为10岁以上(现为8岁)的孩子表达了自己愿意跟随原告方的意愿,且原告方的确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
3. 在法庭之外有很多调解的情况,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做到能够打动法官,让法官帮忙促成调解或打动对方,让对方同意调解。 笔者有一些变更抚养权的案子通过调解取得了抚养权,记忆较深的是其中一个案子是通过资料打动了女法官,帮忙调解取得了两个孩子中小女孩的抚养权;其中一个案子是通过了解对方的性格,调解在不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前提下,实际取得与孩子在一起居住的权利。 4. “假离婚”时,务必约定孩子归自己,因为有证据证明假离婚时,财产可以重新分割,但抚养权的约定一般认定是有效的。 5. 抚养费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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