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耿某(女)与蔡某(男)于2011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1月,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
而后,耿某发现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10月15日-2022年2月15日期间),陆续从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支取存款25万元。
耿某遂以蔡玉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向其母子支付生活费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当事人:
原告:耿某
被告:蔡某
一审诉请: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
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耿某共同存款90000元;
【律师分析】
1、发现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定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如何认定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亦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财产所得未置于双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内容:
第一,夫妻一方隐藏、转移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包含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夫妻一方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非为一般生活需要,不属于以下日常费用支出:
(一)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
(二)抚育子女的费用;
(三)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本案中,蔡某一方承认其取出的25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蔡某在未告知原告耿某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存款250000元取出,且该笔夫妻共同财产中仅70000元用于支付蔡某父亲的医疗费用,剩余180000元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嫌疑。
因此,应当对剩余18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平均分割。
温馨提示
1、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双方可提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不过请求分割范围应限定为被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不应包括已被依法分割的财产。 |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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