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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解析潘石屹家族信托结构,国内外家族信托比较

2022-12-02

事实上,很多中国高净值人群都选择了海外信托作为股权架构的配置,相对而言选择国内信托架构的不占多数,这其中有委托人身份国籍的原因,更有中国信托与境外、海外信托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差异的原因。那么,海外信托有哪些种类和优势?我们以潘石屹夫妇当初立下的海外家族信托为例来分析对比一下各国信托的优势和不足。


潘石屹和张欣的离岸股权家族信托


SOHO 中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潘石屹(现SOHO中国董事长)和其妻张欣(现SOHO中国总裁)联手创建,是一家为注重生活品位的人群提供创新生活空间以及时尚生活方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是北京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主要在北京和上海城市中心开发高档商业地产。


2002年,SOHO中国为了在海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潘石屹和张欣夫妇通过私人公司控制了SOHO中国(Cayman)股权;接下来,SOHO 中(Cay-man)设立了7家BVI公司,控制其境内7家地产项目公司。其中,潘石屹通过Boyce(BVI)控制SOHO 中国(开曼)47.39%股权,张欣通过Capevale(BVI)控制SOHO 中国(Cayman)47.39%股权,夫妻两人的股权共计94.78%.此时,潘石屹和张欣分别拥有SOHO中国(Cayman)的均等股权。2005年11月,潘石屹将其在Boyce(BVI)的全部股份以馈赠方式转让给张欣。

SOHO中国的信托持股设计模式如下:张欣把Boyce 及 Capevale(BVI)的全部股份转让给 Cupovale(Cayman)(特意为成立信托而注册的公司);紧接其后,张欣把 Capevale(Gayman)的全部服份授予汇丰信托。该笔信托属于私人信托,最大的好处就是紧销股权。比如,张欣在信托条款中设计了信托财产不可撤销条款。而张欣则是该笔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及全权受益人。


潘石屹、张欣两人作为Boyoe及 Capevale(BVI)的董事,通过对其控制,同时实现了资产转移国外和对SOHO中国的控制。具体结构如图所示。

制图:家为标准研究院


2007年10月8日,SOHO中国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410),融资19亿美元,创造了亚洲最大的商业地产企业IPO.2006~2012年,SOHO中国6次入选《财富》杂志中文版评选出的“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全明星榜。


潘石屹张欣夫妇的家族信托只是沧海一粟,仅供参考。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制度,家族信托的优势还是不同,只有通过对比才能获取更多的信息。


在资产国际化的背景下,关注海外信托的人群越来越多。海外信托以其多元化的功能,成了近两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信托界的新宠海外信托,究竟是什么样的“新物”呢?


海外信托为何兴起?

海外信托除了投资理财、代际传承、慈善等用途之外,还具备着另外的四大优势。


保密性更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无从知晓,甚至对受益人都不完全披露。因此,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税务规划更灵活:海外信托设立地点的选择更灵活,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资产隔离更彻底: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只有设立不可撤销的海外信托才能够实现不同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规避外汇管制: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图片来自网络)

高净值人群作为海外信托的投资主体,近几年来数量不断增多,使得投资主力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海外投资需求向中产阶级转移。近几年海外投资已经不再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利,中产阶级正在异军突起。在高净值人群增加和投资主体向中产阶级延伸双重作用下,海外信托的投资需求也随着受众的增多而渐显


同时,海外信托更能满足多元化需求。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子女留学、移民、海外投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海外资产,海外信托更能符合这些多元化的需求。


因为信托的本质就是一张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契约,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信托对委托人财产保护的程度。由于内地相关法律不完善,也导致了国内家族信托在架构、保密性、税务筹划等方面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信托的目的。接下来看看两者有哪些不同点?

01信托架构的差异

l 海外家族信托

通过离岸公司“法人形式”可方便持有境外的现金投资组合等金融资产、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商用或住宅房产、飞机游艇、古董红酒艺术品等各类资产。需要做财产分配和传承时,只需将离岸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操作方便。

l 国内家族信托

一般是以信托基金或信托计划等“非法人形式”出现,仅能持有境内现金和保单,对于其他资产的持有,如股权、不动产、珠宝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国内富豪财产中,房产的占比很大,如果这部分财产不能信托,将会极大影响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

02法律完善程度的差异

l 海外家族信托

海外发达国家信托法的相关配套法律非常完善,承认信托在资产隔离、财产保全方面的作用,亦或对其相关司法问题有较为清晰的说明。

l 国内家族信托

目前国内信托法的配套法律都不完善,如下重大相关法规几乎空白:

☆ 公司法对信托持有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的规定

☆ 遗产分配制度及继承法对信托内财产的相关规定

☆ 婚姻法对夫妻间财产设立信托的规定

☆ 税法对信托内财产的纳税规定

03信托历史的差异

l 海外家族信托

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期间存在大量针对信托财产争议的司法判例,民事信托法非常成熟。

l 国内家族信托

2013年初,平安信托发行了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由于历史过短,国内家族信托迄今没有任何资产传承成功的案例,也没有受到过国内司法挑战,亦没有司法判例可以说明国内家族信托能够像海外家族信托那样起到资产保全的作用。

04信托财产保密性的差异

l 海外家族信托

受到海外法律认可及保护,允许信托公司不向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披露信托内的财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披露,但不披露股权受益及分配情况)及分配安排。而且信托内的财产全部由离岸公司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不对外披露的,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l 国内家族信托

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在我国,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

05税务筹划的差异

l 海外家族信托

如果是非恶意设立、架构合理的话,可以规避遗产税;而且可以合法利用离岸公司架构来筹划其他方面的税务。

l 国内家族信托

目前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中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至今未曾修改,也有国家领导呼吁中国的信托法需要大修,但中国配套法律(税法、继承法、公司法等)不完善,信托法的修改也就没有意义了。

06信托公司职能的差异

l 海外家族信托

境外信托公司属于“金融咨询公司”,完全不做投资,委托人可以自己决定信托内的资产如何投资增值,也可以委托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等专业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该信托的投资经理。资产持有权和投资权分离,不同的专业机构各司其职,可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信托内资产的安全性。

l 国内家族信托

国内信托公司兼任投资经理的角色,难免会对信托资产的安全性造成隐患。


综上来看,海外家族信托之所以在高净值人群及中产阶级中颇受欢迎,最关键的还在于其具有多重优势且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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